肇庆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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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鼎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

2、业服务等设施。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鼎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鼎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核定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明确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要求,在审查总平面方案时核

3、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要求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批准,不得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或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第七条鼎湖区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应根据本规定和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的宗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

4、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前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的用作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已出让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改为住宅)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宗地规划条件的,根据变更后的要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本规定承担相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等内容。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

5、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拟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会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区教育局等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鼎湖区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土地出让规模,提出当年单独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具体计划安排,作为土地供应计划内容之一,报区政府审定。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由政府依法划拨。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时,综合考虑宗地评估价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土地审批小组在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时对上述事项一并决定。前款的相关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拍挂公告、方案及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特别)条款等文件中。第十二条拟出让宗地具备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项目开发时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按规定移交鼎湖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与鼎湖区人民政府签订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方式移交给使用(

7、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鼎湖区人民政府;(二)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产权无偿移交鼎湖区人民政府;(三)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归口管理部门;(四)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中介组织核定的成本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五)属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的,产权移交涉及的税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并

8、按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有偿移交的依相关税法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须在项目规划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通知有关部门接收:(一)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并且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开发企业明确交接方式;(二)以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未在限期内反馈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移交时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同时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

9、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作为移交协议附件一并交接收单位。第十五条配套建设但没有约定移交的其他配套设施,或接收单位放弃以成本价方式移交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鼎湖区分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发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对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开发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对承担配套建设义务的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开发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违约行为。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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