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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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前景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田中景一、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日本的地方国有企业包括两种形式,即第三种形态和地方公社。1 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种形态”一词来源于英语的“The Third Sector”。是将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看作第一种形态、将民间部门看作第二种形态、将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的“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看作第三位的形态而概念化的。关于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在日本,存在着多种解释,例如,在1989年版的日语大辞典(讲谈社)中,对其所做的定义是,“以地区开发和都市形成为目的而设立的官民共同出资的开发

2、机构”;广辞苑(第4版)所做的定义是,“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而设立的事业体”。1在公共投资杂志社主编的第三种形态 设立和运营的指针(1985年8月第1版,1989年9月修订版)中指出,关于第三种形态,还没有确定的定义,因使用此概念的人的不同其意义有若干差异,但一般来说,所谓第三种形态,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即政府有关机构这样的公共部门(也称第一种形态)和民间部门(也称第二种形态)共同出资的事业经营形态。2但从大体上看,日本学者对其所做的定义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界于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的由这两者共同组成的部门”;后者是指“由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共同出资而成立的株式会

3、社组织”。3 关于第三种形态的分类,在前面提到的第三种形态 设立和运营的指针一书中,根据公共部门对第三种形态出资主体的不同,而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1)根据国家的特别法,由公共部门和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它包括国家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与特殊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特殊法人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2)政府的有关机构与民间协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3)由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4)为了进行某项事业,由公共部门作为主体设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公益法人。2 地方公社的概念和分类对于地方公社的定义,通常是指由单个的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

4、%以上、根据民法及商法设立的法人以及根据自1965年至1972年分别制定的特别法、由地方自治体全额出资设立的“地方3公社”(即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和土地开发公社)。在前面提到的“第三种形态”的研究一书中,根据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的比例大小,将地方公社分为两种,即(1)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比例占25%以上的;(2)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比例不足25%的。参见表1。 表1 地方公社的数目(1993年1月1日) 单位:家区 分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不足25%合 计都道府县2,1118522,963计划单列市376104480市区町村4,1726314,803合 计6,

5、6591,5878,246资料来源:日地区政策研究会编:地方公社总览(1993年版)。转引自“第三种形态”的研究,第376页。根据地方公社法人形态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特别法人(即地方3公社)、民法法人(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两种)和商法法人(包括株式会社和有限公司两种)。参见表2。表2 地方公社各法人形态的设立数目 单位:家、% 区 分地方公社总数 民法法人 商法法人 特别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株式会社有限公司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土地开发公社都道府县2,111(100.0)1,440(68.2)272(12.9)266(12.6)1(0.0)47(2.2)39(1.8)46(2.2)计划单列

6、市376(100.0)246(65.4)4(1.1)104(27.7)0(0.0)8(2.1)2(0.5)12(3.2)市町村4,172(100.0)1,641(39.3)119(2.9)846(20.3)60(1.4)1(0.0)0(0.0)1,506(36,1)合 计6,659(100.0)3,327(50.0)395(5.9)1,216(18.3)61(0.9)56(0.8)41(0.6)1,660(24.9)注: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1993年1月1日时点。资料来源:同上书,第380页。 根据各地方公社所从事的业务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11种,参见表3。表3 地方公社的种类

7、 单位:家、% 区 分 都道府县计划单列市 市町村 合 计地区开发、都市开发方面168(8.0)48(12.8)1,886(45.2)2,102(31.6)住宅、都市服务方面86(4.1)22(5.9)57(1.4)165(2.5)观光、娱乐方面65(3.1)20(5.3)552(13.2)637(9.6)农林水产方面444(21.0)25(6.6)340(8.1)809(12.1)工业、商业方面241(11.4)28(7.4)106(2.5)375(5.6)社会福祉、保险医疗方面360(17.1)41(10.9)196(4.7)597(9.0)生活卫生方面79(3.7)25(6.6)97(2

8、.3)201(3.0)运输、道路方面161(7.6)50(13.3)92(2.2)303(4.6)教育、文化方面248(11.7)71(18.9)588(14.1)907(13.6)防止公害、保护环境方面28(1.3)5(1.3)34(0.8)67(1.0)其他231(10.9)41(10.9)224(5.4)496(7.4) 合 计2,111(100.0)376(100.0)4,172(100.0)6,659(100.0)注: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1993年1月1日时点。资料来源:同上书,第378页。3第三种形态与地方公社的关系关于第三种形态与地方公社的关系,日本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

9、。但大体上存在两种意见。前面提到的第三种形态 设立和运营的指针一书认为,狭义的第三种形态就是指由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而广义的第三种形态则包括上述4类,将地方公社也包括在其中。4而在“第三种形态”的研究一书中,狭义的地方公社是指无论叫公社、协会、基金、株式会社等什么名称,只要是根据民法及商法、由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设立的以及根据特别法设立的地方3公社;广义的地方公社还包括单个地方公共团体出资不足25%的。将第三种形态包括在地方公社中。另外,2001年12月22日的读卖新闻和2001年10月23日的经济学家杂志,都将第三种形态包括在地方公社中。笔者认为,对于这两个概

10、念均应该从狭义上来理解,才不至于将这两者混淆:第三种形态应该是指由公共部门特别是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体;而地方公社应该仅指根据特别法、由地方自治体全额出资设立的地方3公社。本章为了阐述上的方便,将地方3公社和狭义的第三种形态(即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均包括在地方公社之中,并且将它们统称地方国有企业。二、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历史和现状1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历史关于日本的第三种形态,想要寻求其原点绝非易事。如果将国家级的由政府部分出资设立的混合企业包含在考察对象之内的话,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时代。例如,像1880年开业的横浜正金银行、1882年开业的日本银

11、行这样的特殊银行,1899年开业的台湾银行、1911年开业的朝鲜银行这样的发券银行,都是在明治时代设立的。并且,作为特殊公司在殖民地设立的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1906年)、鸭绿江伐木公司(1908)、东洋拓殖株式会社(1909)、台湾电力株式会社(1919)等。将目光转回日本国内,比殖民地稍晚一些,自大正末期起,为了振兴新产业设立了依靠国家财政支援的特殊公司。1925年设立的日本无线电信株式会社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事例。此后不久,1934年,官营制铁事业和民间主要制铁公司联合起来设立了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这种设立混合企业(特殊公司)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在殖民地和日本国内均呈现了增强的势头,设立

12、了为数众多的由民间财阀参股的“国策公司”。战后,这些国策公司被占领军解散了,但此后又于1952年设立了电源开发株式会社,1953年设立了日本航空株式会社,作为特殊法人,设立了多家特殊公司。这样一来,就不能将所有特殊法人包括在第三种形态之中了。从地方自治体来看,最初的第三种形态应该算于1913年公私各出资50%设立的佐渡汽船。但是,在自治体这一层面上,这种公私共同出资的企业陆续设立是战后的事情。自20世纪40年代后半期至60年代,在港湾整备、旅游开发,赛马、广播电台等许多领域均有第三种形态的设立。不过,那时在日本还没有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在日本第三种形态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正式文件上是1973年制定

13、的经济社会基本计划。在此之前,于1969年内阁会议决定的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中,对第三种形态有了构思。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掀起了第三种形态热。作为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例,是于1971年设立的睦小川原开发株式会社和1972年设立的苫小牧东部开发株式会社,以及其他与大规模地区开发有关的第三种形态。但是,这次设立热,由于受到在内阁会议决定了经济社会基本计划的同一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而陷入停滞状态。在第二次石油危机(1979)过后,第三种形态又呈现增加的兆头。在1984年至1988年间迎来了比上次第三种形态热更热的第三种形态“大爆炸”。其背景是由于“东京一极集中”倾向的加剧,造成地方出现人口减少、就

14、业机会减少的状态。作为纠正对策,日本展开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振兴项目的考察活动。其结果,以地方振兴、搞活地方经济为目的的管理运营公共设施及娱乐设施的第三种形态大批设立。并且在这个时期,日本政府制定了多部支援第三种形态的法律。1986年推行了关于充分发挥民间事业者的活力来促进特别设施整备的临时措施法(简称民活法)、1987年推行了综合疗养地区整备法(简称疗养地法)、关于有效利用卖出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股票的收入来促进社会资本整备的特别措施法、关于推进民间都市开发的特别措施法、促进产业结构顺利转换的临时措施法、地区就业开发等促进法等等,相继制定了多部规定对第三种形态无息贷款制度的新法律。迎来战后第二次设立热潮的第三种形态,自1989年开始设立数目低于上年。此后,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其设立势头更是明显减弱。 2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 从表1可以看出,至1993年1月1日,日本地方国有企业共计8,246家(其中地方3公社共有1,650家),而目前其数量已经超过1万家(其中,民法法人即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共有4,900家,商法法人即株式会社和有限公司共有3,500家,地方3公社共有1,700家)。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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