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巷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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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斜巷运输管理第一节 斜巷运输设计第四十六条 运输斜巷设计必须依照煤矿设计规范,其运输巷道层位选择、布置形式、支护形式、巷道断面、坡度、长度、变坡、转弯技术参数应符合运输系统及绞车安全运行要求。第四十七条 斜巷必须设计有绞车硐室和各水平信号硐室,信号硐室不得正对斜巷运行方向。斜巷车场及躲避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巷道及车场断面设计要确保安全行人行车。(一)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人行道一侧不小于1m,另一侧不小于0.5m。(二)双轨运输巷,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三)各车场内风门,其最突出部位距离运输车辆最小间

2、距不得小于300mm。(四)斜井倾角12以上,设置人行台阶。倾角23以上时安设扶手。第四十九条 巷道水平及垂直转弯曲率半径不小于15m。第五十条 斜井上下及中部必须设有存车场。(一)车场采用电机车牵引时,长度为1.5倍列车长或不小于75m;其他牵引或调车方式存车场不小于4钩串车组长度或不小于40m。(二)采区小斜巷(绞车滚筒直径为1.2以下斜井),存车场不小于3钩串车组长度或不小于18m。第五十一条 运送单重25t及以上重型设备时,线路应采用不低于38kg/m轨道,运送单重25t以下设备和物件的线路,应采用不低于30kg/m轨道。第五十二条 运输斜井提升绞车选型要依据提升最大载荷计算,优先采用

3、软起软停变频调速技术。第五十三条 斜井安全防护装置应采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第五十四条 主要运输斜井上下口车场及中部车场装设视频监视装置。第五十五条 斜井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齐全(见附图一:斜井阻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安设平面示意图),满足安全需求。斜井内跑车防护装置安设数量、位置应根据斜井倾角、长度、提升载荷和拦车网强度计算确定(见附件6:跑车防护装置防护距离计算),并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第二节 设施安装第五十六条 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前,由分管矿长组织机电办、安监处、技术科等相关单位对运输巷道及相关硐室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七条 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必须符合设计

4、要求。(一)主运输系统绞车应安装在专用硐室内,采用混凝土基础,硐室应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二)采区斜巷绞车安装应平稳牢固,安在运输轨道一侧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距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距巷帮间距不小于300mm。第五十八条 斜井轨道、道岔及零部件、扣件等必须采用标准件。轨道接头、螺栓孔不得使用电焊、氧气烧割。第五十九条 斜井轨道应装设防滑装置。巷道转弯处应装设抗绳立滚,轨道转弯、上下边坡点处应装设护轨。第六十条 轨道铺设平直稳,托绳轮、抗绳轮安装牢固灵活可靠,数量齐全,质量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要求。禁止钢丝绳磨擦钢轨、轨枕、巷道底板、巷帮以及绳轮架。第六十一条 主要斜井道

5、岔应有方向显示和尖轨尖端密贴不到位报警功能。斜井井筒内、上下口及中部车场道岔控制装置应安在信号硐室内操作。各车场入口处安设位置距离尖轨尖端5 m以外,高度不低于1.2m。第六十二条 斜井串车提升时,安全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装置。(三)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装置。(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

6、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七)接近变坡点处阻车器与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联锁。(八)斜井及车场阻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使用气动或电动操作,挡车栏优先采用柔性挡车网。(九)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拦下端缘距轨面不得超过300mm。第六十三条 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倾斜井巷:(一)变频提升绞车应配用专用变压器。各种安全保护及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二)斜井上下口及中部车场应装设推车装置。(三)提升信号装置:1、提升信号为双路,应有点数显示和闭锁记忆功能,一用一备,功能一致。2、多水平及阶段提升时,信号应

7、有区别。3、双钩提升的斜井应装备错码信号。4、各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转发。紧急信号应能直发绞车司机操作地点。5、信号应有语音报警,兼备通话功能,清晰可靠。(四)安全防护装置设置:1、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0.5m2m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溜滑入斜井的自动复位阻轮式阻车装置。2、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以及下口起坡点向上3m20m范围安设跑车防护装置。3、中部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按照设计计算确定。4、使用的绞车具有深度指示功能时,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5、优先采用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第六十四条 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的倾斜井巷(采区小斜巷):

8、(一)采区设计或施工措施中应有绞车、钢丝绳、安全设施的选型计算内容,采用具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绞车。(二)提升信号装置:1、信号应有数码显示和通话功能。2、上下口打点信号声光兼备。3、转发绞车的信号应有运行方向闭锁功能。4、斜井上下口及中间水平各躲避硐室口应安设由绞车司机控制的行车警示红灯。(三)安全防护装置设置:1、 上口平车场接近变坡0.5m2m处安设上行车辆自行通过的自动复位阻车装置。2、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一套跑车防护装置。3、距下口起坡点310m范围安设一套跑车防护装置。4、中部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按照设计计算确定。第六十五条 绞车直径1.2m

9、及以上的主运输斜巷,应安装视频监视,实时监视斜巷车场、绞车硐室、斜巷安全防护装置、斜巷内道岔等关键处工作情况。视频存储时间不低于1个月。第六十六条 主要斜巷上下及中部车场规定的警戒处必须悬挂行车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斜巷应安设警示红灯。于斜巷禁行区域边界处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第六十七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部通风机。第六十八条 斜巷装设的气动门档,其立柱距轨道间距不得低于400mm、门档与立柱的搭接超出立柱外边缘的长度不得小于50mm。气缸的压风接头水平方向布置,供风软管布置在巷帮管路的里侧或埋设。第六十九条 斜巷绞车不得使用倒拉方式运输,上山掘进过程中确需使用时,在变

10、坡点上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绞车司机应在硐室内远程操控绞车,严禁站在正对斜井方向作业。第七十条 下山掘进巷道,必须在上部装设阻车联动装置。在下部车辆运行末端安装跑车防护装置,且在轨道上设置卡轨阻车器。第七十一条 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后,必须经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对系统现场验收,符合使用及安全要求后,办理移交手续。验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节 绞车管理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径2米以下的绞车,直径2米及以上的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第七十三条 在巷道设计上合理布置绞车硐室、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硐室规格根据绞车安装所需尺寸确定,不得小于35米3米2.4米(长宽

11、高),信号硐室规格为2.2米1米1.8米(长宽高)。原则上绞车安装在硐室内,其方向与斜巷一致;特殊位置安装,由分管矿长或副总现场定位置,方向与斜巷不一致的必须安装防偏装置。第七十四条 绞车安装完毕后,信号、安全设施及钢丝绳由使用单位负责完善。第七十五条 绞车的缠绳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滚筒边缘高出外层钢丝绳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在车辆松到位后,滚筒内余绳不得少于一层(匹)。第七十六条 在用的绞车进行交接或新安装的绞车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提前一小班向安监处、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办牵头,安监处、移交和接收单位参加,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十七条

12、 停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绞车,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监处、机电办备案,控制开关必须停电闭锁,安监处负责挂小绞车停用牌。停用期间设备、绞车的安全维护由原责任单位负责。绞车恢复使用前,责任单位向安监处、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办牵头,安监处、相关单位参加,对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十八条 停用3个月以上的绞车,机电办督促责任单位在一周内拆除。第七十九条 所有绞车实行上锁统一管理。由当班绞车司机持证(副件或复印件)到井口信息站领取钥匙,升井后再将钥匙交回。井口信息站由安监处负责登记发放绞车钥匙。严禁跨单位领取绞车钥匙。第八十条 需要临时使用其他单位的绞车时,由双

13、方协商或矿平衡解决。绞车司机必须是绞车所属单位安排,其他人员可以是其他单位安排。第八十一条 安监处、机电办要明确绞车监管责任人,建立小绞车管理台帐,并定期对现场和检修记录进行督查。第八十二条 处罚规定:(一)新安装或停用后恢复使用的绞车,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是工人的,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是管技人员的,按违章指挥处理。(二)未按规定安装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单位工资总额2000元,并限期整改。(三)停用的小绞车,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锈蚀严重、被淹、被埋、配件及电缆被盗等,对责任单位按设备、材料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并罚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3001000元。(四)临时使用单

14、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使用绞车的,按“三违”处理。(五)未按周期检修、记录不齐全、绞车零部件不齐、闸瓦磨损超限、钢丝绳或绞车缺油等,罚相关责任人200元。(六)未按规定更换润滑油脂的,每次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七)绞车司机使用前未对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记录不齐全的,按 “三违”论处。(八)安监处、机电办监管人员未按要求建立小绞车管理台帐、未定期现场检查等,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四节 车辆连接装置管理第八十三条 斜巷使用的车辆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装置的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报告保

15、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第八十四条 斜巷使用连接装置检验按以下原则执行:(一)钢丝绳检验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并对检验结果进行校核。(二)三环链、卸扣、插销由机电办统一送检。第八十五条 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绳卡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桃形环)。采用绳卡钩头时:(一)绳卡与主绳相配套,绳卡螺母必须紧固有效。(二)绳卡应均布,大面安装在主绳侧,间距100200mm。(三)绳卡间钢丝绳应并列,严禁松弛。(四)每次换绳或剁钩头时,必须使用新绳卡、新螺母。(五)绳卡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钢丝绳直径(mm)绳卡数量(个)绳卡螺栓扭矩(kg-m)钢丝绳直径(mm)绳卡数量(个)绳卡螺栓扭矩(kg.m)9.336.226631.112.539.028631.115.5413.128.5731.117.541830749.818.542531749.819.542532749.820531.132.5749.821.5531.134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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