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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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探析我国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探析我国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法律关系 摘要:我国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存在已过二十年,但它们在法律上属于哪种关系争议颇多,国内外都有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产生纠纷的先例。本文试图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作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解决纠纷的实践,对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进而形成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明确的框架,对我国的职业俱乐部和运动员法律身份关系具形成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运动员 俱乐部 法律关系 一、引言 2002年10月12日,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役合同

2、”),由东方篮球俱乐部聘请马健服役二年。2003年2月28日,东方篮球俱乐部向马健发出通知,解除了与马健的合同。同年4月29日,马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马健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健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东方篮球俱乐部继续履行服役合同。【1】此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就可以看出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指出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的内容判定两者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作出马健败诉的判决。这一司法实践的案例足以表明两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依劳动法调整,而从我国其它此类争议的司法实

3、践来看,也证明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本文试图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对其进行探讨,寻找其依据。 二、正文 (一)、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现状 职业篮球俱乐部是指联赛委员会下属的符合中国男子篮球协会职业篮球联赛准入规则条件、获得职业比赛资格、从事比赛及相关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篮球竞赛产品的生产组织。【2】在2008年的联赛组织中,所有联赛的俱乐部全部都改成了企业法人制,也就意味着俱乐部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增加了其自主性。这一举措也就也促进了我国篮球俱乐部向现代型的俱乐部方向的发展。 (二)、劳动关系的特点 1、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3】劳动关系

4、在实践中履行的过程就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在形式上,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和雇主财产权的一种交换。劳动者通过付出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而雇主通过给付工资取得劳动力使用权,将劳动力转化为一般的社会劳动。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事实上产生劳动力的从属性,这就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属性。而从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和职业篮球运动员之间的实际关系着眼来分析,篮球运动员通过参加各种性质的商业竞技比赛来付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它具有高风险性和不可替代性,运动员通过参与这样的比赛从俱乐部那里获得应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俱乐部将这种劳动力进

5、行转化取得收入,从这种层面上来讲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财产性的特点。而在职业篮球运动员本身来看,他所提供的劳动力不能独立于运动员本身而存在,依附于运动员本身,从而使得劳动关系有着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和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而在实质上具有从属性。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换其双方的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也要遵循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在实际中却不是如此,劳动力除了上述的财产性特征外还有人身性,正是这个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劳动者在工作中要遵循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运动员本身表现也要达到俱乐部的要求,这些都体现出了劳动关系

6、具有从属性的特点。而在我国的职业篮球运动中也是如此,运动员在和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法律地位理论上来讲是平等的,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应的劳动服务合同。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俱乐部的强势态势,篮球运动员迫于种种现实不得不去和俱乐部签订服务合同。从近几年我国在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产生纠纷的案例来看,运动员无疑是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证,由此来看,劳动关系是在形式上平等的而在实质上是从属性的。本文引言中的马健便是如此,其付出相应的劳动得不到俱乐部的认可进而遭到俱乐部解除服役合同,此案这在诉说着在职业体育中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带有明显的从属性。 (三)、国外对

7、职业运动员和职业俱乐部法律关系的判定 西方在职业运动方面发展要远远超过我国,体育俱乐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成熟度也是我国职业体育应该学习借鉴的地方。而具体到美国的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职业篮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劳动关系,均受当地劳工部门管理并适用劳动法律。英国所有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只有4000多人,根据对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投资和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比较以及运动员所享受的权益,可以判定英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属于明显的劳动法律关系。 (四)、争对两者法律关系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基于上文分析,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各种服役合同,它们都很大程度上符合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特征,理应受到劳

8、动合同法的保护。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正确完善处理好两者的劳动法律关系呢? 1、劳动法的核心思想是抑强扶弱,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往往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的,而职业运动员也是如此。职业运动员在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平等自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得不到实现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无法和俱乐部平等谈判或协商。笔者认为,把集体合同引入到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是很好解决这种困境的好办法。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9、。【4】以我们所熟悉的NBA为例,其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报酬、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运动员的健康、利益分配等问题。集体合同对合同的双方都有很好的约束,对职业运动员而言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其正当利益,对俱乐部而言可以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 2、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在权益保护方面理应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法律规定职业运动员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去寻求法律保护,更多的是相互之间的协商以及在篮协协调解决。在我国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无疑会相对妥善地处理好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这种制度的建立也必将会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关系的逐步和谐

10、,也符合社会主流的导向。 三、结束语 有鉴于此,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进而其两者的关系理应依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由于运动员区别于普通劳动者,所以在两者产生诸多纠纷时也应是适当遵循劳动合同法。在实际事务中,运动员和俱乐部都应履行自身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而在国家层面上来讲,政府也应出台针对职业运动员的法律,建立起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将集体合同引入此两者之间,为推进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黄乐平.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军鹏.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问题J.浙江体育科学.2009.7:1-3 3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4韩伟.论集体合同制度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5:1-2-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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