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1095638 上传时间:2019-06-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办事指南1事项类型行政奖励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在植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子项名称3实施主体雁山区林业局4承办机构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5办理地点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政务服务中心1楼林业局窗口6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6:307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38990936监督电话077389906918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9实施对象从事国土绿化和生态建

2、设成绩突出或关心支持绿化事业并达到相应条件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包括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军人、私营业主等)。10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以评比文件为准。11实施条件关于印发广西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绿字200919号):四、“广西绿化奖章”评选条件在绿化工作和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直接从事绿化或管护工作5年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绿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2、在义务植树、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绿化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3、在近年来“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

3、贡献。4、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被采纳。5、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6、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做出重要贡献。7、在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和造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管辖区域或单位近5年曾获得过地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领导干部。下列人员不参加评选:(一)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林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绿化标兵,全国绿化奖章,自治区绿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广西绿化奖章等荣誉称号者。(二)评选年度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或

4、重大涉林案件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申请表详见附件2、31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15办件类型承诺件16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问题1: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如何解决?答: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附件1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流程图(法定办结期限按文件通知要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评选先进个人候选人受理在规

5、定时限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公示上报雁山区政府决定雁山区政府通报表扬并依法公开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评选推荐表关于印发广西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绿字200919号)原件是2A4必要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盖章2公示材料和说明关于印发广西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绿字200919号)原件是2A4必要推荐单位提供推荐单位盖章附件3广西绿化奖章评选推荐表被推荐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推荐单位个 人工 作简 历个 人主 要事 迹县(市、区)绿委或区直单位审查意见年 月 日(盖章)市绿委审核意见年 月 日(盖章)部门(系统)审核意见年 月 日(盖章)自治区绿委审批意见年 月 日(盖章)注:“个人主要事迹”栏可另加附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