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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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的质量动态,强化对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预警措施,并加强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2号公告)、关于加强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函2012100号)、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及浙

2、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检检201228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台州局)对由台州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相关追溯调查管理工作。本办法的调查范围为出口退运工业产品的追溯调查管理工作,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等。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全局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分配任务、审核结果、监督检查和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各调查部门负责出口退运货物的原因调

3、查、责任认定、风险研判、信息处置、结果初审和后续监管工作。第四条 各调查部门按规定对出口退运货物调查事项分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三个类别进行。调查部门按规定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调查结果分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第五条 为便利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来开展对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和信息处置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第六条 出口退运货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一) 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报检/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单证;(二) 相关口岸部门提供的信息;(三)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有关信息;(四) 投诉举报信息;(五)

4、媒体公布的有关信息;(六) 其他途径。第七条 检务部门在受理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报检/申报时,对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如实向检务部门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CIQ2000系统中申报为“退运货物”的信息应当100%录入信息系统。登记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综合处,再由综合处统一提交省局。各业务部门负责在检验监管中退运货物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录入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八条 获悉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部

5、门应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由综合处审核后提交省局。综合处应当在收到退运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接受信息或退回非本辖区内的信息。 综合处按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职能分配调查任务。第三章 追溯调查第九条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内容以退货原因、货物检验情况、企业质量体系情况、企业诚信情况和其他需调查的情况等五大调查要素为核心:(一)退运原因调查:1. 因质量原因而退运:质量问题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外贸合同是否订明相关质量条款,且该条款是否与退运原因相关联;是否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报等方式予以强制

6、退回;境外客户退运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涉及数量、重量或包装不符等问题。2. 因非质量原因而退运:是否存在运输过程中残损、交货期延误、违反信用证条款等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的问题;是否属于超过商品质量保证期的维修行为;是否属于商品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使用不当原因;是否在贸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二)货物检验情况: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1. 原出口货物是否为目录内商品;原出口前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采取何种检验方式,且是否对外出具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实施

7、的检验监管模式;2. 原出口前是否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3. 该批货物在到达境外后是否经境外官方机构或其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三)企业质量体系情况: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1.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与生产规模及能力,以及与产品安全质量特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否通过认证;由哪家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最近一次的体系复审结果是否与出口退运原因存在相关联系;2. 出口退运货物的产品是否须满足国际市场或目标市场的准入要求且应实施相关产品认证;该产

8、品认证由哪家检验机构实施并许可;认证结果与退运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联系;3.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建立了相关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收集制度和渠道,并具有对其更新做出快速应对的能力;4.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运及投诉相关的信息收集制度和渠道,以及相关处置应对制度;5.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其企业管理类别与商品风险评级是否与其检验监管模式相匹配。(四)企业诚信情况:在原出口过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谎报出口退货真实原因的情况;是否与经过认证的产品存在一致性不符的情况;是否以

9、出口退运货物的贸易方式逃避进境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等。(五)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以下情况应当列入现场调查:(一)出口退运货物列入目录内的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二)单批退运货物货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三)60日内,连续发现五批及以上属同一国内收货人,或同一国内生产企业的同类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四)对登记表或信息表或信息系统传递的退货信息上的退运原因系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报等方式予以强制退回,或境外客户退运理由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五)对登记表或信息表或信息系统传递的退货信息上的退运原因为出口退运货物存在涉及安全、卫生、环

10、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六)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与出口退货有关且仍在通报有效期内的警示通报所涉及的出口退运货物。第十一条 现场调查应当遵循检验与调查岗位分离原则,对原目录内产品出口时执行检验监管任务的检验检疫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现场调查至少由两名检验检疫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调查部门应当在受理退运信息后,及时组织调查人员赴出口退运货物的存放地点或者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调查。如有特殊原因延期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结果登记中录入延期原因。调查人员应当对退运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收集必要的佐证材料。现场调查完毕应当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情况表(附件3,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应当由出口退运调查业务分管局领导确认。第

11、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列入书面调查事项:对登记表、信息表或信息系统传递的退货信息上的退运原因为出口退运货物存在除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项目以外的质量不合格问题,且单批退运货物货值达到5万美元且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应当列入书面调查。第十四条 进行书面调查时,调查部门应当要求收货人或生产企业认真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情况说明(附件4,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书面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行业性、区域性贸易风险的情况,或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应当转为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 其余情况应列入备案调查事项,由调查人员直接审核登记表、信息表或信息系统传递的退

12、货信息,在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后予以备案登记。如有必要,可以对退货信息进行现场或书面调查。第四章 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第十七条 调查完毕后,各调查部门应当依据评估规则(附件5),按评估程序将退运信息初评为高风险信息、较高风险信息或一般风险信息,并对退货信息进行妥善处置,填写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表(附件6)。评估和处置结果应当由综合处负责人确认。 第十八条 各调查部门应当将初评为高风险信息的退货调查信息及调查资料参照台州局检验监管重大业务事项报告及不合格案件风险预警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报送综合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统一上报省局。第十九条 各调查部门为避免后续因同类原因对辖区内出口贸易造成不良影

13、响,可向生产经营企业、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发布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提请省局发布警示通报。 第二十条 各调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退运货物进境后的后续处置方式的信息调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流通市场或回收利用过程中污染国内环境等情况发生,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发布通告,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注意可能流入国内市场的退运货物的风险和危害。第二十一条 对高风险和较高风险信息涉及目录内的产品,经查实因生产企业自身质量管理原因导致的退货,各调查部门根据台州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及灰名单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目录外的产品,各调查部门

14、每月28日前向综合处报送出口退运调查中目录外商品数据统计表(附件7),由综合处汇总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 各调查部门应当利用退货调查信息加强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分析,帮助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并及时报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调查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结果,应当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及时采集到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对经查实因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调查中发现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外贸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调查过程中发现退运货物涉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工作质量问题

15、,或生产企业存在重大管理漏洞且体系已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情况,应当按照认证有效性检查工作要求开展。第二十六条 各调查部门应当在调查完成后及时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根据信息系统结果登记的要求完整录入调查结果信息,并审核提交。现场调查应当同时以附件形式上传调查表和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表。书面调查应当同时以附件形式上传情况说明和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表。备案调查应当同时以附件形式上传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表。从第六条中除第一款外的其它途径获得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还应当上传信息表,能获得登记表的情况下,应当上传登记表。各调查部门接受信息后应在1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提交审核材料。第二十七条 综合处在调查部门提交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审核。第二十八条 综合处对退运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派发、调查、审核环节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第二十九条 各调查部门对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单证实施归档管理,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登记表或信息表或信息系统传递的退货信息表;(二)调查表;(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风险评估和信息处置表;(五)原出口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书或通关证明;(六)原出口前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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