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8.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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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第八章第二节,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概述,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晋升为,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概述,税法第八章第二节,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概述,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

2、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二节,(一)纳税人,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二节,(一)纳税人,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规定:,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二节,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

4、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的用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五年至十年。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

5、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某些特殊用地给予特殊优惠:如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另外,下列用地由省、

6、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

7、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9.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8、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另外,下列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10.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3.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

9、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征申请,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另外,下列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14.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都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

10、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另外,下列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15.考虑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对经营情况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另外,下列用

11、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二节,16.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另外,下列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12、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一)计税依据,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

13、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计算求得。,全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适用单位税额,(二)应纳税额计算,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 法。新征用的土地,原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一年时开始缴纳;原属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 缴纳。,(一)纳税期限,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二节,(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二节,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三)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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