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8.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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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三、资源税的税率,一、资源税法概述,第一节 资源税法,四、资源税的减免,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资源税法概述,税法第八章第一节,概念,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列入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税是国家为加强资源管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资源税的纳税人,概念,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

2、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一节,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原油,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天然气,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的,用于直接入炉

3、冶炼,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三、资源税的税率,税法第八章第一节,四、资源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减税、免税项目,资源税减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四、资源税的减免,税法第八章第一节,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

4、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课税数量,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课税数量,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 (1)纳税人

5、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课税数量,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

6、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八章第一节,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定额税率可以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纳税人销售应税产

7、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8、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八章第一节,(二)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中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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