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英老师讲义合伙企业法课件1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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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颁布 2006年8月27日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 什么是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是任何人 旧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2 合伙企业的特征,(1)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 无法人资格 (5)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由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人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

3、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入 伙,入伙的条件 : 全体一致同意 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退 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 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保险责任 执业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

4、的经济损失 疏忽或过失行为发生在追溯期或者保险期间内 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不可抗力 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 免赔额,执业责任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全年保险费=5000元+律师人数2500元(单位:人民币) 保险费表A(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一百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百万元) 2 4 6 8 10 基本保险费倍数 1.00 1.55 2.00 2.40 2.75 保险费表B(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二百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额(百万元) 4 8 12 16 20 基本保险费倍数 2.00 3.10 4.00 4.80 5.50,执业风险基金,概念:我国特殊的普通

5、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 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 提取方法: (一)专门立户,按月并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月从超过5000元的应纳税营业额中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免征营业税。 (二)专门立户,按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期限届满 约定的事由出现 合伙人都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企业约定的事项已达到或者无法达到,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全体合伙人担任;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偿顺序,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企业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颁布 2000年1月1日实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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