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特许权协议——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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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中国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鉴于:一、 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0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05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二、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

2、经营管理和维护;三、 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1.1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

3、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 建设管理权;(2) 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3) 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1.2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1.3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1.4 特许权的补充规定1.4.1 托县至兴和公路收

4、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1.4.2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1.4.3 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1.4.4 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二条 特许权的方式2.1 该特许

5、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第三条 特许权的期限3.1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3.2 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3.3 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3.4 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3

6、.5 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3.6 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第四条 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4.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4.2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7、计划的意见。4.4 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第五条 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5.1 转让5.1.1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5.1.2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

8、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5.1.3 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5.2 担保5.2.1 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5.2.2 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5.3 出租5.3.1 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5.3

9、.2 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5.3.4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6.1 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6.2 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6.3 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

10、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6.4 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7.1 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7.2 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

11、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7.3 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7.4 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章 工程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8.1 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8.1.2 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

12、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8.1.3 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8.2 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2.1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13、令200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8.2.2 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8.3 工程的质量控制8.3.1 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8.3.2 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检测和验收。8.3.3 监

14、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8.3.4 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8.4 工程的建设期限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9.1 乙方的权利义务9.1.1 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9.1.2 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

15、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9.1.3 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9.1.4 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9.1.5 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9.1.6 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公路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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