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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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持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持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条 公司补偿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

2、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第四条 诉讼或仲裁费用补偿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因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费用。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补偿的赔偿,除

3、本保险合同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必须返还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 因被保险人的下列任何行为导致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二)不诚实、欺诈或犯罪;(三)贪污、侵占、贿赂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四)提供担保、承诺代为履行债务或表示赠与;(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六)抄袭、窃取、泄漏、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六条 因以下任何情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被保险人无权获得的报酬;(二)本保险单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任何保险项下已

4、经知道或已经通知任何保险人的由于被保险人过错行为遭受的索赔;(三)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未决诉讼持续日之前发生的,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起的未决诉讼涉及的索赔;(四)本保险单生效日或追溯日期之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合理地预见到任何可能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五)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之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时所引起的索赔,但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不在此限;(六)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索赔;(七)环境污染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引起的索赔;(八)任何人员死亡、伤残、疾病或精神损害所引起的索赔,但雇佣行为责任项下的精神损害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九)任

5、何有形财产的毁损、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所引起的索赔。第七条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因下列任何情形所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一)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责任索赔;(二)由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他索赔导致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补偿损失的索赔,但以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他索赔的责任限额为限;(三)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协助或参与的情况下,代表被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提出的股东权益衍生索赔;(四)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协助或参与的情况下,由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作为被保险公司为被保险公司董事

6、、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利益而创建的养老金、退休金、福利基金的成员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六)被保险公司的前任董事、前高级管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索赔。第八条 对于下列任何人员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养老金的受托人、管理人; (二)外部审计人员;(三)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在确定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是否适用时,任何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不应被转移或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扩展保障第十一条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可以在适用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基础上,分项提供以下

7、扩展保障。(一)子公司及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经保单持有人书面要求、提供必要的风险评估资料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可以将被保险公司的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单持有人取得或创建的子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展至该子公司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外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1、经保险单持有人书面要求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可以将保险责任由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扩展至过去、现在或将来,被保险人因履行外部实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错行为。2、本保障仅负责赔偿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从外部实体的有效保险与外部实体所提供的补偿所应得金额之和的超额部分。3、本保障不负责外部实体、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超过百分之二十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三)发现期保障1、保险期间结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自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本保障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在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也在发现期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2、保险期间结束时,若保险人拒绝续保,保险单持有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保险

9、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3、不论是保险单持有人还是保险人拒绝续保,所有被保险人均可免费享受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三十日的发现期保障。若投保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则上述三十日的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内。4、如果保险单持有人决定购买发现期保障,应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要求购买,并于本保险期间终止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缴纳附加保险费。发现期保障一经购买不得撤销,附加保险费也不退还。5、如果保险人或保险单持有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持有人无权购买发现期保障。保险人在续保时作出与已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的约定,不构成表示拒绝续保。6、若发生交易行为,投保人不得购买上述发现期保障

10、。(四)遗产、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保障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时,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五)共同财产责任保障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后,经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续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得以连续承保,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责任限额第十三条 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所列明的责任限额,是保

11、险人承担的包括所有被保险人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被保险公司的公司补偿、所有被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的抗辩费用、各种扩展保障在内的一切赔偿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偿金额达到此责任限额时,一切保险责任终止。页:8罗嗦而纠缠不清,改成上面的表述后,清楚而周延。自负额第十四条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由被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保险人仅就超过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所列明的自负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自负额为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金额,每一自负额适用于每一过错行为引起的全部索赔所导致的损失。第十五条 自负额不适用于下述情形,但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下述任何抗辩费用:(一)

12、法庭判决被保险公司的全部被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二)法庭驳回索赔请求,并且被保险人并未就该索赔遭受损失,在驳回后九十日内该索赔和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索赔也未再被提出。页:9根据本保险条款约定,无权获得保险赔款的应返还保险人,对此处被保险公司的承诺不需要在作约定了。九十日内赔偿的约定与九十日内不得出现索赔的约定相矛盾,删除。保险单持有人、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与可分性保险人依据投保书内的各项陈述及所提供的附件和其他信息,决定向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投保书内的陈述、附件及信息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书应视为每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书。关于投

13、保书内的陈述与细节,任一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或所提供的信息,不应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向其他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七条保险费缴纳除本保险合同对保险费支付办法另有约定外,保险单持有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第十八条 重要事项变更(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修改,仅承保在该交易起始日之前的过错行为。(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涉及被保险人的人员或职务的变更,保险单持有人应及时书面通

14、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新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承保。如果保险人同意变更承保,保险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单批改手续,并缴纳保险人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确定补收的保险费。(三)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最初决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发行其有价证券,不论其有价证券是否已经以任何公开或私下的方式交易,被保险公司应在将在此信息公开前,向保险人提供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报告书,使保险人得以评估被保险人增加风险的可能性。保险人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收取与增加风险相当的附加保险费。在公开宣布发行该有价证券之前,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评估所增加的风险,并向其告知所有必要的保险合同修改内容和附加保险费。

15、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持有人的请求,就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拟发行该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与投保人签订保密协议书。赔偿处理第十九条 索赔通知(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或得知可能导致索赔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邮寄通知,则以交付邮寄日作为发出通知日,并且该邮寄证明足以视为通知证明。(二)作为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人书面通知遭受索赔的情况。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时间应在:1、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任何时候;2、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到期后三十日内,并且向保险人书面通知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的三十日。3、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书面通知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又因同一过错行为遭受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视同被保险人首次遭受的索赔。4、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如果得知或合理预期到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将首次遭受索赔,应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该预期的理由,并提供所涉及的时间与人员的详情。此后被保险人因该书面通知所指称的同一过错行为遭受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视同被保险人首次遭受的索赔。第二十条 抗辩费用的预付(一)在索赔最终解决前,保险人应预先支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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