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货款 的收 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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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信用证逆汇的支付方式(二),(Letter of Credit, L/C),出口人,进口人,银 行,、合同约定,、申请,3 、付款凭证,L/C,(一)、信用证的含义,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付款凭证。,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条件?,反映在信用证的内容中,如: 金额: 美元 货物数量: 公顿 交货时间: 10年月份 分运/转船: 不准 单据: 种类、份数、填写方法,单 据,出口人及时提交 正确、齐全的单据,单证相符 单单一致,(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开证行是一种银行信用,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 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买卖合同,信用证,银 行,出口

2、人,进口人,买卖合同:允许分批,信 用 证:不准分批,若接受了信用证,如何操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600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这项条款表明银行审查的只是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合,并承诺在单证表面相符时向受益人履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它对任何的单据形式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

3、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等情况概不负责。”,(三)、信用证支付程序,受益人 (出口人),开证行 (进口地),申请人 (进口人),、合同约定,2申请开证,出口地,通 知 行,、开立并寄出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审核信用证,、发货,船 公 司,签发提单,交单要求议付,议 付 行,垫款议付,、寄单索汇,、偿付垫款,通知赎单,付款赎单,交提单,交货,(四)、有关当事人的权责,受益人 (出口人),开证行 (进口地),申请人 (进口人),、合同约定,2申请开证,交 单,垫款议付,寄单索汇,偿付垫款,付 款,交 单,议付行 (出口地),信用证的内容,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种类、编号 开证日期、到期日及

4、到期地点、交单期 信用证的当事人 汇票条款 支付货币与金额 货物条款 装运条款 单据条款 附加条款 其他事项,开证日期 最迟交货期-跟合同约定的一致 到期日(有效期) 交单期-不超过发货日后的21天之内交单,SWIFT电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 该组织于1973年由西欧、北美的200多家银行联合发起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的国际财务电讯业务。 特点:格式化和规范化。业务包括客户汇款和支票、 跟单信用证和保函、银行支票、银行账务、电报等十大类,各类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分为若干种电讯格式 。 安全可靠。每一份电讯都得到SWIFT的发妥或未发妥证实,电脑对收发序号严格控制

5、。SWIFT可自动完成编押、核押工作。 高速度,低费用。SWIFT的线路速度为普通电传的48192倍,每份电讯的费用为普通邮件的2/3左右,为电传的1/7。,(五)、信用证的种类,、从银行责任来分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根据UCP600 第2 条的定义条款,保兑系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从付款时间来分 即期信用证,单到付款的信用证 带T/T条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远期即付进口信用证” ) 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

6、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 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从用途来分,循环信用证 通常在分批均衡交货时采用。 例如:合同规定: 万美元/年 每月万美元 信用证:万美元 该金额可使用次。,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厂商,中间商,进口商,万 港元,万 港元,信用证,转让,背对背信用证,新证,对开信用证,较多用于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 例如: 来料加工业务 我进口原料: 我方向外商开出远期信用证 我方出口成品:外商开来即期信用证,三、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一) 银行保函 L/G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或简称保函

7、,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用于: 还款保证 履约保证 投标保证,(二)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属银行信用,起担保作用 用途:与保函相同 种类: 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 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投标备用信用证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四、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分期付款,投产,商检,装船,到货,验收,10%,10%,60%,10%,10%,延期付款:(例如),交货前付30%,交货付10%,交货后分三年付款,20%,20%,20%,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

8、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开证人虽已倒闭,那是开证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问题,出口公司仍旧可以向开证银行索取货款,因为按信用证规定,只要出口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银行(或指定的偿付行)就必须支付货款。,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9、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2、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

10、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议付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

11、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案例: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该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 可谓“换汤不换

12、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案例: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

13、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

14、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四、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选择结算方式的考虑因素 安全 vs. 成本 客户信用 外汇风险 货物属性 市场行情 经营意图 贸易术语 交货方式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预付款与托收相结合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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