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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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和综合利用公路行业基础设施与教育资源,促进公众对公路科学知识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推动我国公路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助力全民科学素质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公路行业从业者及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博物馆、文化馆、陈列厅、古文化遗址、实验室、科研中心等。第三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四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能独立开展公路科普活动的单位,并设有专门的公路科普工作机构。(二)重视公路科普工作,具备开展公路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并将公路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馆、设施或场所,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四)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五)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第五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路行业从业者及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应能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并能结合自身条件,将

3、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第六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应能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的效果,以普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公路科普;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公路科普展教内容。第七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应能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八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公路行业相关单位,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

4、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认定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申报材料与要求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二)评审与认定由中国公路学会组织专家负责评审工作,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中国公路学会颁发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证书。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十条 中国公路学会作为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部门,对授牌基地具有管理、指导义务。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所属各分会、全国各省级公路学会应为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一)做好本专业领域、本地区的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的推

5、荐工作。(二)组织相关专家考察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三)为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各基地通过多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形成品牌效应。(四)定期组织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对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高质量地开展科普工作。对于优秀的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中国公路学会将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第十三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中国公路学会的指导与考核,按时上报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活动资讯等各项资料。第十四条 全国公路科

6、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与中国公路学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加强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命名有效期5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继续申报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第十六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命名:(一)有违法乱纪行为。(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中国公路学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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