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后设计完善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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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后设计完善的文书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其利二一一年十二月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 ( )质监( )字 第 号 被查封(封存)(扣押)单位(人): 地 址: 你(单位) ,涉嫌存在 问题。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查封(封存)(扣押)。 1、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现状: 2、查封(封存)(扣押)期限: 3、查封(封存)(扣押)地点: 4、查封(封存)(扣押)封条编号: 5、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质监物清字 第 号。 查封(封存)(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在查封(封存

2、)(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本决定书所列物品。违反本规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本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 物品保管人: 证 人: (印章) 正本(副本) 年 月 日 本文书正本送达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副本交物品保管人,副本附案卷,存根存档。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存根) ( )质监( )字 第 号 被查封(封存)(

3、扣押)单位(人): 地 址: 你(单位) ,涉嫌存在 问题。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查封(封存)(扣押)。 1、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现状: 2、查封(封存)(扣押)期限: 3、查封(封存)(扣押)地点: 4、查封(封存)(扣押)封条编号: 5、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质监物清字 第 号。 查封(封存)(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在查封(封存)(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本决定书所列物品。违反本规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本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决定

4、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 审核人: 签 发 人: 时 间: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正本送达被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副本交物品保管人,副本附案卷,存根存档。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 ( )质监解( )字 第 号 被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单位(人): 地 址: 我局于 年月日对你(单位) ,以 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 )质监( )字 第 号进行查封(封存)(扣押)。因本案已调查完结,现决定对查封(封存)(扣押)全部(或部分)物品解

5、除查封(封存)(扣押)。 1、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现状: 2、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地点: 3、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质监物清字 第 号。被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 执法人员: 物品保管人: 证人: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被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副本交物品保管人,副本附案卷,存根存档。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存根) ( )质监解( )字 第 号 被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单位(人): 地 址: 我局于 年月日对你(单位) ,以 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 )质

6、监( )字 第 号进行查封(封存)(扣押)。因本案已调查完结,现决定对查封(封存)(扣押)全部(或部分)物品解除查封(封存)(扣押)。 1、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现状: 2、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地点: 3、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质监物清字 第 号。执法人员: 审核人: 签发人: 时 间: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正本送达被解除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副本交物品保管人,副本附案卷,存根存档。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质监登字 第 号 被登记保存证据单位(人): 地 址: 你(单位) 涉嫌(存在)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7、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登记保存地点:2、登记保存期限:七日3、被登记保存物品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质监物清字 第 号。本局将在七日内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对本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被登记保存证据持有人,副本交物品保管人,副本附案卷,存根存档。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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