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给水排水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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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篇一:煤炭给水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 501496主编单位:北京煤炭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煤基字1996第1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北京煤炭设计院编制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5014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2、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目 录1 总则 .12 给水 .1 水源 .1 用水量、水质、水压 .2 消防给水 .3 给水泵房 .6 调节构筑物 .6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通知,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反复征求了有关设计院、矿务局设计处的意见,在总结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工业部规划处发展司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3章、8个附录;保留了原技术规定适宜使用的部分,增加了新内容;注意实用性,突出了煤炭行业特点,避免重复国家规范。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

3、的过程中,请结合设计、生产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改。1995年10月1 总则 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及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上述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水冻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给水 水源 水源选择时,应根据

4、用水水质、水量要求、水源条件以及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生活用水宜优先选用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地下水;选煤、水力采煤等生产用水应利用矿井井下排水或其它生产废水及符合条件的净化污水。 水源工程设计应有取水许可证。当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查批准的供水水源详勘报告;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就有多年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9097。1篇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XX1 总 则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

5、、洒水设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 术语 井下消防、洒水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喷雾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

6、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水通过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内部,直接从截齿(附近)喷出水雾称为内喷雾。用于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外部向扬尘区喷出水雾称为外喷雾。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后立即用喷雾装置向产尘处喷雾,从而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方法称为放炮喷雾。 湿式凿岩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煤层注水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水幕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

7、尘设施。 给水栓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消火栓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固定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服务半径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又称保护半径。 用水点需要用水的井下灭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器材的接管处。 用水项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最不利点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个用

8、水点或局部管段中,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最不利点一般出现在管网的始端、末端、地形最高或最低处以及某些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水头单位重量水的机械能。有压力水头、流速水头和位置水头三种形式。水头以米(水柱高)为单位。 静压供水从地势高处的水池或水仓接管,利用几何高差把水送至用水点并提供资用水头的供水方式。 动压供水利用加压设备加压送水的供水方式。 静水压力洒水系统中充满不流动的水时,某管段或用水点的水压力。 动水压力洒水系统正常工作时用水点或管道中的压力。 井下水源在井下巷道或硐室中,通过钻孔取用深部岩层的地下水或收集、取用矿井井下涌水的供水水源。 地面水源从地面通过管

9、道将水送入井下的水源。 符号A 管道横截面面积;C 阻力系数;d管道内径;dj计算管径;DN公称管径;g重力加速度;H水头;h水头损失;hJ局部阻力水头损失;i水力坡度,单位管长的水头损失;K常数、系数;N荷载;n管壁粗糙系数;P水压;Q流量、用水量;q设施的用水量;R水力半径;t时间;v水的计算流速;Z几何高度;r水的容重;管道壁厚;管材许用应力;管子的焊缝系数。3 水量、水压、水质水 量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井下消防用水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Qx ti式

10、中 Qx 井下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m3);从L/min 换算到m3/h 的常数;qi某消防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ti某用水项的火灾延续时间(h )。2 一个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应按/s 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s 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 计算。3 固定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成套购置定型产品时,其用水量应采用该设备生产厂提供的用水量参数。2 )当井下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为非标准设计时,应根据保护范围的面积、设计喷嘴数量和喷水强度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资料选取3 )上述装置的灭火延续时间应按2h 计算。4 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计算。消防储备水池

11、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 计算。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d = K式中Qd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3/d) ;K富余系数,取 ;qi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ti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h )。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吨煤注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35L范围内取值。2 动压注水应按本条第1 款计算的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号,并以设计选定的注水泵的额定流量纳人总用水量计算。3 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平行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16h 或18h 计算,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8h 计算。4 注水孔施工用水的水量应按本规范 条第3 款第l)项的规定计算。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要求确定:1 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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