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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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字 体:【大 中 小】 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上述规定: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

2、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三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一般而言,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职工提供的劳务总量大体相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

3、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四是工资薪金支出不仅可以表现为现金支出,也可以表现为非现金支出。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公允价值折合为现金支出。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本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是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为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2007年底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5、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核算。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

6、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结合我市实际,企业可以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苏州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工会经费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专用凭证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三)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89号)规定,自2009

7、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北京、上海、苏州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

8、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仅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具体的列支标准还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我市仍按省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不超过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五、商业保险支出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依

9、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依照煤炭法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等。六、财产保险支出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七、借款费用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通过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结转成本等方式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

10、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

1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八、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分三步操作:第一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4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应当就大于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甲公司2008年

12、度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当年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8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第一步,调增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即12万元(3040%);第二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即2000510(万元)第三步,比较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部分大小。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万元,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万元,所以税前扣除限额仅为10万元,应纳税调增8万元(1810)。综合来看,业务招待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20(万元)。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13、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具体内容有待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目前仍按原税前扣除办法要求,对于广告费需要通过媒体发布、实际支付且取得专用发票。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总局正在调查制定之中。十、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

14、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十一、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十二、专项资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一是必须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规

15、以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提取的专项资金应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十三、租赁费支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尽管条例中提到租赁费只指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但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十四、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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