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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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篇一: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2、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3、。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地方司法机构仍是司法与

4、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一般州县官负责辖区内全部(专门管辖除外)案件的初审,其中“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称自理案件。经州县官判决生效,审理完毕并草拟判决意见后逐级向上审转。督抚有权决定徒刑案件的判决,军、流、发遣由刑部审结,死罪案件由刑部汇大理寺、都察院会审,奏请皇帝批准。另外,清朝在地方上还设有审理旗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清朝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基本因袭明制,但也有一些发展变化,如限制诉权、会审制度及幕友胥吏参与、干预司法等方面。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的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

5、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因戳才有效。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这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更为系统、完备化。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幕友、幕宾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

6、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了司法腐败。清朝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朝代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有突出成就,既延续了前代的优秀成果,又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清代司法制度无疑也有其自身特色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和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清代司法为当今社会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样本和范例 ,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篇二: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

7、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 本文由nain003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 一、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重点讲授,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对明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

8、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 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 立法 1、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明太祖朱元璋花费三十年时间制定大明律。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凡是有关谋反 等政治性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都加重了打击力度,甚至使用凌迟刑惩办谋反案 犯。 2、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八二十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共计四篇, 分别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 (三)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明朝立法指导

9、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重惩赃吏的制度 (1)朱元璋规定官吏犯赃达银六十两,实行剥皮实草。 (2)明成祖为镇压政敌,对方孝孺实行“灭十族”。 2、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 (1)把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直至终身。 (2)实行永远充军,除本人充军外,还实行子孙永远充军,直至绝户为止。 3、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1)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2)用刑苛酷,牵连过广,反映出当时刑事政策的盲目与过激性。 (四)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规定廷杖制度,惩办官吏(1)廷杖制度,始于朱元璋之时,它由皇帝下令,司

10、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 责大臣的残酷而野蛮的制度。 (2)廷杖制度在整个明朝,相沿不断,成为明代皇帝惩办朝臣的重要手段。 2、规定厂卫制度,干预司法 (1)厂卫制度,是明朝创设的。 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为宦官特务机构。卫指锦衣卫,为皇帝的贴身卫队。厂卫 特务,禀承皇帝命令,随意侦查、逮捕、审判,严重地干预了司法,反映出明朝君主专制的极 端发展与司法制度的混乱。 (2)厂卫制度弊病重重,加剧了社会矛盾,加速了明朝的灭亡速度。 二、清朝法律制度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继承明律, 1、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

11、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 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 436 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促 进了国家的统一。(二)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1、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集中九位中央长官,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对各地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 实行复审的制度。 2、秋审 秋审指清朝每年立秋以后,对全国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集中复审的制度。复审结果 为:(1)情实者立决。(2)存疑者来年秋后再审,(3)可矜者减刑处理,(4)存留养亲 者,判处流刑释放后侍养双亲。 3、朝审 指清朝中

12、央对京师与刑部审理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死刑复审的制度,时间在霜降后进 行,复审结果与秋审相同。 (三)实行思想高压与文字狱制度1、清朝为防止汉族知识分子反抗,实行文化专制与思想高压政策。 2、文字狱是清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它是镇压知识分子反抗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以思 想、言论、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对待皇帝的态度作为处刑的依据。这种文化专制的镇 压措施,严重阻碍思想进步与发展,并导致封建社会的停滞与近代中国的落伍。第二部分 法典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之下,历经三十年之久,修订完成,于洪武三十年 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

13、袭已久的封建法律 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 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大诰 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八二十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共计四篇, 分别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在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基础上,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 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乾隆五年正式定名大清律例,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 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文 436 条,律后分 别附以奏准的条例。第三部分 历史人物 朱

14、元璋 (13281398)即明太祖,明王朝的开国皇帝。13681398 年在位。幼名重八,先后改 名兴宗、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东)人。出身贫苦,曾做过雇工、当过和尚。 25 岁 时投 濠州郭 子兴起义 军,因 骁勇 多智屡建战 功,逐渐成为起义军首领。龙 凤七年 (1361)受封吴国公,十年自称吴王。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于南京称帝,国号大明,年号 洪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在位期间,鉴于元末法纪松弛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主张治 乱世用重刑,采取了一系列以“猛”和“严”为主要特点的法律措施。 朱元璋法律思想的具体表现为: (1)修订律令,刑用重典。明王朝建立后,令刘惟谦等详

15、定法律,历经三十年,编成 大明律,颁行全国。 贯彻 “刑用重典” 的方针。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亲自采集犯罪处 罚的案例,尤其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编纂成御制大诰及御制大诰续 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颁行天下,意在进行法制宣传。(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 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否则处以死刑。当时的 “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坐奸党罪被杀的文武官吏达四、五万人之多。 (3)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受财枉法的从严惩处;对于监守自盗的,不分首从,并赃 论罪;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犯贪污加重两等处刑。当时的“空印案”和“郭桓案”被株连 杀戮的先后达好几万人。 康熙 (16541722)爱新觉罗玄烨,清世祖第三子,清圣祖。满族。八岁即位,年号康熙,在位 六十三年。康熙六年亲政。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发展生产、革新政治、安定民生、抗击外侵 政策和法律措施,促成和加强了清朝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统治,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在 位期间注重立法:(1)康熙十八年,命刑部核定旧条例,重新xx,次年制定出刑部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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