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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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船 级 社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 入级与建造规范入级与建造规范 2014 2014 年 3 月 1 日 生效 I 目目 录录 总总 则则 1 第 1 章第 1 章 通通 则则. 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4 第 2 节 定 义 . 5 第 3 节 等级划分 . 6 第 2 章第 2 章 入级与检验入级与检验 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8 第 2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 8 第 3 节 图纸资料审查 . 9 第 4 节 证书与报告 . 12 第 5 节 船用产品持证要求 . 13 第 6 节 建造中检验 . 13 第 7 节 建造后检验 .

2、16 第 8 节 适装证书检验 . 19 第 3 章第 3 章 结结 构构. 20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20 第 2 节 材料与焊接 . 21 第 3 节 结构设计原则 . 21 第 4 节 总纵强度 . 24 第 5 节 外 板 . 28 第 6 节 甲 板 . 29 第 7 节 单底骨架 . 31 第 8 节 双底骨架 . 34 第 9 节 舷侧骨架 . 38 第 10 节 甲板骨架 . 42 第 11 节 支柱及桁架 . 49 第 12 节 舱 壁 . 56 第 13 节 特殊结构 . 58 第 14 节 甲板室 . 61 第 15 节 栏杆及护舷材 . 63 第 4 章第 4 章

3、 LNG 装置与系统装置与系统 . 6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65 第 2 节 储罐 . 67 第 3 节 气态天然气储罐 . 70 第 4 节 LNG 泵 . 71 II 第 5 节 LNG 热交换器 . 71 第 6 节 加气设备 . 72 第 7 节 加注管路 . 73 第 8 节 补给管路 . 74 第 9 节 发动机供气管路 . 74 第 10 节 惰化设施 . 75 第 11 节 加注标准接头 . 76 第 5 章第 5 章 加油设备与管系加油设备与管系 7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78 第 2 节 加油泵 . 79 第 3 节 加油设备 . 79 第 4 节 加油管系和

4、注入管系 . 80 第 5 节 油舱液位测量装置 . 81 第 6 节 透气管系 . 81 第 7 节 加热管系 . 82 第 6 章第 6 章 发动机与系统发动机与系统 8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84 第 2 节 机舱布置 . 90 第 3 节 发动机 . 90 第 4 节 船舶管系 . 91 第 5 节 动力管系 . 95 第 7 章第 7 章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9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98 第 2 节 配电系统 . 101 第 3 节 电源设置 . 104 第 4 节 电力拖动装置 . 106 第 5 节 照 明 . 107 第 6 节 电热器具 . 109 第 7 节 信

5、号报警装置 . 109 第 8 节 视频监控系统 . 109 第 9 节 防雷、防静电及杂散电流 . 109 第 8 章第 8 章 监测、报警和控制系统监测、报警和控制系统 11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12 第 2 节 监 控 . 112 第 3 节 气体探测 . 113 第 9 章第 9 章 危险区域划分及设备危险区域划分及设备 115 第 1 节 危险区域划分 . 115 第 2 节 危险区域的电缆和设备 . 116 III 第 10 章第 10 章 舾舾 装装 . 119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19 第 2 节 锚泊和系泊设备 . 119 第 3 节 锚机装置 . 120

6、第 11 章第 11 章 消消 防防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2 节 火灾的防止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3 节 火灾的抑制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4 节 灭 火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5 节 脱 险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附录附录 1 LNG 储罐技术要求储罐技术要求 133 附录附录 2 加注臂的技术要求加注臂的技术要求 138 附录附录 3 操作和培训要求操作和培训要求 143 附件附件 1 罐车卸车操作流程罐车卸车操作流程 14

7、5 附件附件 2 罐车卸车基本信息表罐车卸车基本信息表 146 附件附件 3 罐车卸车前检查表罐车卸车前检查表 147 附件附件 4 加注操作流程加注操作流程 148 附件附件 5 加注基本信息表加注基本信息表 149 附件附件 6 加注准备检查表加注准备检查表 150 附件附件 7 正式加注之前检查表正式加注之前检查表 151 附件附件 8 加注后检查表加注后检查表 152 附件附件 9 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内容 153 1 总总 则则 1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 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 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8、组织。 1.2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 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 并通过本社独立、 公正和诚实的入级、 认证和技术服务, 为交通运输、 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 境服务。 2 主要业务主要业务 2.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 与发证; (2)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授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与维护、审图、检 验与发证; (3)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 与海上设施鉴

9、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 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6)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7)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8)ISO 9000 与 ISO 14000 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 业设施和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0)其他服务。 3 规范生效规范生效 3.1 除另有说明外,本规范(含修改通报)发布后,一般在 3 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 注明在出版

10、物的扉页上。 3.2 如经建造厂、业主同意,对建造中的加注趸船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 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 本社可同意建造中的加注趸船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无论何 种情况,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3.3 本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4 规范解释规范解释 4.1 本社颁布的规范、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有关出版物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4.2 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 2 件。如本社颁布的指导性文件等与规范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以规范要求为准。 5 申请与费用申请与费用 5.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

11、由申请人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 交书面申请或本社统一的申请表,和/或与本社签订合同。 5.2 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船舶要素等。 5.3 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上述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5.4 申请人应按本社费规和/或合同/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 用。 5.5 超过合同/协议外的服务,或由于被服务方的原因造成本社的重复服务,本社有权 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6 各方责任各方责任 6.1 本社规范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试验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规 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

12、方的责任。 6.2 本社规范并不覆盖船上每个结构件或每项设备,也不覆盖操作因素,亦不覆盖入 级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设计与制造过程、 机器与某些设备类型及功率的选择、 船员或操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船体线型和载货能力以及操纵性能、货物系固、船体与设备 振动、噪声、备件、救生设备与维护保养设备等。 6.3 如第三方使用本社的规范,但没有经过本社审图和检验而产生的后果,本社不承 担责任。 6.4 本社承担的船舶入级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 供应方、 修理方、 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本社签发的任何报告、 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

13、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5 本社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 6.6 入级证书(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只证明该船符合本社相应入级规范或本社与申 请本社服务者之间约定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如船舶不符合本社规范或本社与申请本社服务者 之间约定的其他标准的要求时,本社有权不授予、暂停、取消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6.7 本社在有关报告、声明、审图、检验、发证或其他服务中,除涉及规范的要求外, 不再作其他表述。 本社在入级证书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 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 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6.8 本社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

14、对与本社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 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9 船东和/或船厂在使用船舶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厂和本社反 馈,以利于制造厂改进。 6.10 船东和/或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照本规范的 规定及时向本社申请相关的检验,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6.11 根据合同应执行或遵守的任何规定、条件或义务,本社如有疏忽或失误,只要该 疏忽或失误造成的原因超出本社的合理控制范围, 则将不构成对本社的索赔, 也不应视为违 3 约。 6.12 申请人申请本社服务,则意味着遵重本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并承诺为提供 入级和法定服务的本社验船师提

15、供符合国家和检验活动所在地主管当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 求,包括永久或临时性通道与设施、舱室环境、人员安全防护等。本社验船师将在履行特定 检验工作之前,与申请人及其指定责任人员确认检验条件的安全性。 7 分歧与申诉分歧与申诉 7.1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验 船师所在服务单位的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 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 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本社总部将根据情况作出最终的裁决。 7.2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 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8 仲裁仲裁 8.1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

16、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 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8.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社 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 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 2 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 80 万元。但如该损失或 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本社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8.3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损失 形成的 6 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8.4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社提供的服务而引起的或与本社服务有关的任何争 议, 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 9 信息提供与披露信息提供与披露 9.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入级与保持入级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9.2 本社不会将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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