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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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1999年7月9日第19号令1999年于司法部注册,编号No.866关于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设施和住宅发生火灾,降低火灾带来的物质损失,并考虑到出现的新型经营形式,同时为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和关于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通过以下决议:1. 明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2. 该细则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之日起开始生效。3. 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委员会1998年10月

2、20日第16号令失去效力。主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1. 总则1) 该细则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机构、企业、机关部门、组织*、某些法人(与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部门性质无关)、上述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的规定。注:* 下文中出现的“企业”和“组织”两个词,将使用“企业”一个词语来表达。犯有违反(包括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规避履行)消防安全细则要求的人员,应承担刑事、行政或其

3、它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2) 依据本细则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规范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则,细则,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文件。部门和专业性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其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削弱本细则的要求。3)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当中都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人们自身安全,并且应制订针对每处火灾易发段和火灾隐患段(修配厂、车间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细则,细则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协调一致,并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确认。注:*工程项目 区域,企业,建筑物,设施,厂房,室外设施,仓库,交通工具,露天场地,工

4、艺流水线,设备,产品。4) 所有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工人和职员都应接受关于在企业中遵守规定的消防规章制度的指示。在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且在企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消防技术基础知识的重复宣传,或者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消防技术基础知识普及结束时,进行测验。5) 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整个企业及其构成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由企业首席领导(企业主,雇主)负责;独立的区域、建筑物、设施、厂房、车间、工艺设备和工艺流水线工段、技术设备、电力网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企业领导(企业主,雇主)确定,并发出通知签字确认委任负责人;个

5、人的住宅、别墅、花园小屋、车库(试车场)、院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所有人负责;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其它约定,则租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装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组成部分的部、国家委员会及中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部门间相到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并调整规范、标准和细则;成立部门内消防技术委员会、消防小组、消防局分队及抢险救护分队,以保证实现其二十四小时昼夜工作;对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火灾;组织科学研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公民和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细

6、则的培训。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地方代表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职权: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明确和保证地方有针对性的规划得到执行;采取强制规定以保证发生火灾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灾的预防和消除;采取预防和消除火灾具体措施;通知居民和组织机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办法措施;制定、明确并执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预算;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一些组织,不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要求;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并就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依据规定规范,其中包括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门各机构签定的合同,成立并设置消防部门小分队;根据清单所列各项,保持灭火设备和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不允许不按其功能进行使用;应在灭火进程中,在查明起火原因及条件和火情扩大原因及条件的过程中,并且在查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导致火灾发生的过失人的工作过程中,协助消防队的工作;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火情探测自动设备和灭火自动设备;当国家消防队人员在组织机构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公务时,应保证允许其进入;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关于消防安全状况的消息和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其生产的产品的消防安全方面、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火灾后果方面

8、的消息和文件;当火灾发生时,当现有消防保护系统和设备失效时,当道路和通道状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国家消防队。9)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当发现发生火灾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国家级消防队;在国家消防队的小分队到达现场之前,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抢救人和财物并灭火;协助国家消防队的灭火工作;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命令和其它合法要求;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对属于其自己的生产、经营、居住和其它场所及建筑物进行视察、检验,以便对其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损坏情况进行监督。2. 保证消防安全的组织措施1) 城

9、市、村镇和乡村居民点的地方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必须:确定可燃垃圾堆放场地;当发生草原(森林)大火时,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居民点;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备好相应设施以应对春夏火灾危险时期和冬季取暖季节,在居民点采取公共普及性措施;确定运用一切力量和设施进行灭火的方案;通知居民和组织关于防火安全的具体措施;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2) 应保证每一个建筑物工程都设置有灭火消防部门,可以建立配备有消防装备的消防小分队,或者参与到消防小分队(城市、地区等的消防部门)的工作事务中。3) 所有生产制造的产品都应有消防安全的标识。不允许销售无消防安全措施说明的易爆易燃物品和材料。4)

10、 每个企业都应依据其火灾危险性情况,通过发布指令(守则)来建立消防制度,其中包括:规定使用明火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方法;规定并设置吸烟地点;规定消防车辆进入目标建筑的方法;规定场地以及在场所中一次性放置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允许数量;规定可燃废料和粉尘的清除方法,规定浸油工作服的保管方法;规定发生火灾时和工作日结束时用电设备的断电方法;详细规定:进行临时用火工作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质的工作的方法;结束工作后查看和关闭工作场所的方法;当发现火灾时,工人应采取的行动;明确工种(岗位)清单,规定进行消防指导及消防技术基础知识学习课程的日期和制度,并指定具体实施的责任人。5) 所有生产、行政、仓储场所及辅

11、助场所的电话机旁边,都应挂上指示有电话号码“01”的标示牌,以便呼叫国家安全消防队。6) 在每层一次性可容纳10人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除住宅之外)内,应在明显位置上部署挂上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平面图(示意图),并应设置向人们通知发生火灾的系统(装置)。有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群工程(建筑物可容纳超过50人)的领导(企业主)应制订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方案,配有图解和文字两部分内容。疏散方案的文字部分应包括有火灾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列举、行动方法及其顺序。建筑物(房屋)平面图(示意图)的疏散平面图的图解部分应使用箭头标明人流移动的方向。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实际训练。针对夜间有人

12、员居留的建筑场所(幼儿园,学生宿舍,医院等),在其守则中应规定有两个行动方案:在白天和在夜间。夜间行动方案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对人员进行疏散的地点。7) 企业员工,甚至于公民,必须: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守以规定程序进行确认的标准、规范和细则的要求,并且遵守并维护消防制度;在使用电气和燃气设备、日用化学用品时,在从事用火工作、易燃物质、液体燃料及其它能够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工作时,采取预防措施;当发现火灾时,将情况通知国家消防队的消防部门,并尽可能采取措施抢救人员、财物、灭火。8) 针对一些人们集体参与场所(集会,会议,晚会,舞厅,新年庆祝会,演出等)采取措施

13、的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之前仔细地查看场所,确认已在消防工作方面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对疏散通道要格外引起注意。9) 对于一些使用、加工、储藏危险的(易爆的)、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企业,其领导(企业主)必须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报告易爆危险物质和材料(国家标准12.1.044-89)的性能指标,该指标对于保证前来参加灭火工作和进行首要紧急救援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3. 区域、房屋、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1. 区域方面内容1) 在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上不允许设置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的堆放点。所有的废弃物应集中放入到专门划出的场地的容器和箱子内,然后运走。2) 位于房屋、建筑物和露天仓库间的防火间距范

14、围内的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以及毗邻住宅、别墅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地段,都应及时清除掉可燃废弃物、垃圾、落叶、干草等。3) 位于房屋、建筑物间及位于木材、锯材、其它材料和装置的堆垛间的防火间距之上,不允许用来堆放材料、装置和包装物,防火间距也不允许用来当作房屋和建筑物的运输和施工(安装)的驻扎场所。4) 通向房屋、建筑物、露天仓库和用来灭火的水源的道路、通道、入口和过道,通向固定的消防梯和消防用具的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和完好状态,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冰。当关闭道路或通道以进行维修或由于其它原因,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过,进行工作的组织应立即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通报这一情况。在相应地点道路关闭期间,应设置绕行方

15、向指示标志,或者建设横穿维修地段的横道和通向水源的通道。5) 临时建筑物应与其它房屋和建筑物相距不小于15米(除了其它规范要求的较大防火间距情形之外),或者位于防火墙旁边。独立的箱式建筑物允许成组分布,每组应不超过10所,面积应不超过800m2。房屋各组间的间距及从房屋到其它建筑物、商业售货亭等的间距都应不小于15米。6) 在仓储和供应站、粮食收购站、商业建筑物、石油开采加工、易燃液体、液体燃料和可燃气体储存、生产各种类型爆炸物、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地段的区域和建筑物内,在学前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医疗和文化演出单位,在谷类作物田地中,在交通工具中,甚至在企业的未划入可吸烟处,都不允许吸烟。7) 在距离房屋和建筑物不足50米处不允许点起篝火、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应在白天时候,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在专门划为该用途的地点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8) 设施区域应配备充足的外部照明,以便可以迅速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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