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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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城市城市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建设部批准,1992年开始实施,为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作者】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工版)【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1992年6月【开本】32开【页码】10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的通知建标199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

2、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章 总则第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第条转运站的设

3、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第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第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第二节规模第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第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

4、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值可采用。 第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条的规定。第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第条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第条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

5、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第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第条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第条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第条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第条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条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

6、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第条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条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第一节设备及其布置第条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第条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第条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第条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第条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第条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

7、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第条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第条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第条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设备间净距: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通道。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第条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以上的净距。第条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第条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式

8、中:M运输车辆数量;Q日转运量(t/d);W运输车载重量(t);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备用车系数,取。uT/t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t一次作业时间。第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第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第条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第二节设施第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第条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第条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

9、内设监控系统。第条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第条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条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第条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第条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第条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篇二: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的通知建

10、标199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条 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条 本规范主要

11、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第条 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第条 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第一节 选址第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第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第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第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第二节 规模第条 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第条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

12、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值可采用。第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条的规定。第条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

13、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第条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第条 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第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第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第条 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

14、、光滑。第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第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第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第条 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条 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第一节 设备及其布置第条 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第条 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第条 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第条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第条 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第条 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第条 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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