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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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处理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 总则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选址与规模选址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l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 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l 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2 大型商场

2、、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3 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规模 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型,或、 、五小类。表 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5以

3、上规模类型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类含上下限值。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和类型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以转运站设计接受垃圾量为基础,井综合城市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定。确定转运站的设计接受垃圾量(服务区内垃圾收集量),应考虑垃圾排放季节波动性。 转运站的设计规摸可按下式计算:QD=KsQc式中 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Ks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年平均值),t/d;Qc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可按下式计算:QC=nq/1000式中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应按当

4、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当转运站由若于转运单元组成时各单元的设计规模及配套设备应与总规摸相匹配。转运站总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r=mQum=Qd/Qu式中 Qr由若干转运单位组成的转运站的总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 m 单个转运单位的转运能力,t/d; 高斯取整函数符号;Qd 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l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以内,最大不应超过。2 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以内,最大不应超过。3 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4 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

5、平均运距大于30km 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3 总体布置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置应流程合理、布置紧凑,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转运站的主体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转运车间及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近的建筑物的一侧。 2 转运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l 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

6、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2 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 3 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场。4 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又。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5 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与面积应与回车场地综合平衡。其他转运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6 转运站绿地率应为20%30%,中型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可取大值;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转运站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l 用地面积宜为总用地面积的5%8%。2

7、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互不干扰。站内单独建造公厕的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填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的有关规定。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转运工艺 二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 ,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l 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2 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

8、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实度不应小于m3 : 3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4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都密封良好。 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大型转运站必须在垃圾收集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2 在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井进行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3 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抽样检查停车检查区。4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5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6

9、垃坂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42 机械设备 转运站应依据规摸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多个同一工艺类型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转运站机械设备及配套车辆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综合考虑,并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留有调整余地。转运站配套运输车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nv配套的运输车数量;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qv运输车实际载运能力,t ;m转运单元数;nT运输车日转运次数;运输车备用系数,取时,可取下限值。 。若转运站配置了同型号规格的运输车对于装载容器与运输车辆可分离的转运

10、单元,装载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nc转运容器数量;m转运单元数;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其他设施设备大型转运站可设置专用加油站。专用加油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大型转运站宜设置机修车间,其他规模转运站可报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考虑设置机修室。5 建筑与结构 转运站的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 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或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 2 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转

11、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 的有关规定。 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的有关规定。转运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和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转运站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6配套设施转运站站内通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水泥

12、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的有关规定。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转运站可依据及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置备用电源,大型转运站在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发电机,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发电机。 转运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转运站排水及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l 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汁。2 站内场地应平整,不滞留渍水;并设置污水导排沟(管)。3 转运车间应设置收集和处理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的积污坑。积污坑的结构和容量必须与污水处理方案及工艺路线

13、相匹配。4 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 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中型以上规模的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独立办公设施;小型转运站行政办公设施可与站内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值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 7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篇二:垃圾处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目录篇三: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20XX年6月整理现行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XX年

14、4月1日起施行);(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XX1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年6月1日起施行);(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XX年3月1日起施行);(7)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XX872号);(8)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9)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垃圾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科(1991)663号);(10)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建(1992)667号);(1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XX)120号);(12)云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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