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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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篇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XX年1月1日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xx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

2、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xx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

3、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

4、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篇二:20XX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XX-01-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

5、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 建设XX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三)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

6、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四)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五)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篇三:新乡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附件:新乡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

7、、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 建设新乡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三)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

8、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四)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五)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六)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相对固定的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七)运营状况良好

9、,能够经常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完善以下服务功能和能力:(一)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延伸,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二)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三)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

10、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一)聚集的活跃创客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二)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众创空间

11、运营主体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认定为“新乡市众创空间”。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经费补贴,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场地的建设和改造、集合创新资源、开展创业活动和各类专业服务等。第八条 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各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新乡市众创空间”资格;(四)在认定、考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新乡市众创空间”称号。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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