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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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第二章 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二)重要工作事项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2、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1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

3、辞职。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六)其他重大事项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条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

4、。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第八条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第九条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第十条 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

5、报告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责 任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

6、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四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第十五条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远安县人民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高我院应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安全运行,构建和谐平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接收集体伤害、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3人以上或有1例死亡)、及必须动员多个科室力量抢救伤病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再逐级上报。二、须上报的传染病,法定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属甲类管理的应2小时内,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由公共卫生科和医务科负责上报CDC、市卫生局。三、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

8、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术前报告医务科和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四、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现场,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五、发生事故差错和纠纷时,立即报告医务科、保卫科和分管院领导。六、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剧毒麻药和成批药品变质时,第一时间报告设备科、药剂科、保卫科及院领导。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八、病人死亡需尸体解剖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九、发生重大失窃、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时,立即向保卫科、院领导汇报,保卫科向公安部门、消防局等部门汇报。十、医院保障系

9、统发生问题,如全院停电、停水等事件时,要立即向设备科、总务科、院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十一、重大事件报告可采取当面、电话和书面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危及医疗安全等重大事项,要用最快最直接的方式报告。十二、其他涉及病人、医院员工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首先向各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十三、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院领导,不得推诿或隐瞒不报。十四、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者,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务科20XX年02月18日篇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

10、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

11、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

12、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13、。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一)、(四)、(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七)、(八)、(九)、(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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