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009758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鉴定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司法鉴定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司法鉴定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司法鉴定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司法鉴定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鉴定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鉴定制度.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鉴定制度篇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

2、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第三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本

3、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

4、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

5、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

6、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

7、关标准进行。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8、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完成)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呈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

9、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处。篇二:司法鉴定受理制度司法鉴定所受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案件。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第三条 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委托要求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内;委托方出具正式委托书;委托方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

10、全面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第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委托方全称及印章;委托事项;简要案情;鉴定目的和要求;委托日期;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全的,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第五条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送鉴材料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时能够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当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

11、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第六条 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 式并告知委托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委托要求不明确或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委托的鉴定案件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第八条 根据需求,可以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方进行选择。第九条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后,由专人进行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办理收费等有关手续。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本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机构负责人和过错人的责任。篇三:司法鉴定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