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国土资源局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1008760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 页数:171 大小:32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_第1页
第1页 / 共171页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_第2页
第2页 / 共171页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_第3页
第3页 / 共171页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_第4页
第4页 / 共171页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_第5页
第5页 / 共1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台县国土资源局(17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石台县国土资源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6年12月目 录1、临时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采矿许可证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4、破坏耕地的处罚裁量基准5、非法占地的处罚裁量基准6、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7、拒不交出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裁量基准8、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9、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10、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裁量基准11、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裁量基准12、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13、对违

2、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14、对违法转让房地产的处罚裁量基准15、对无证采矿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16、对越界采矿的处罚裁量基准17、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18、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19、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处罚裁量基准 20、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裁量基准21、对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处罚裁量基准22、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裁量基准23、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裁量基准24、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

3、处罚裁量基准2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裁量基准26、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裁量基准27、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28、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裁量基准29、对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30、对无证或越界勘查的处罚裁量基准31、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裁量基准32、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33、对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不开始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

4、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裁量基准34、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35、对仿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裁量基准36、对未登记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裁量基准37、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裁量基准38、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39、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40、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裁量基准41、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5、裁量基准42、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43、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44、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45、对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裁量基准46、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4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涉及罚款的处罚裁量基准48、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裁量基准49、50、51、52、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在永久性

6、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或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或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53、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54、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55、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裁量基准56、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

7、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处罚裁量基准57、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裁量基准58、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裁量基准59、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裁量基准60、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61、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6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

8、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63、对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6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裁量基准65、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裁量基准66、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67、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68、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

9、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裁量基准6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70、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裁量基准71、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72、对破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裁量基准73、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裁量基准74、对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处罚裁量基准75、

10、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76、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裁量基准77、土地闲置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8、土地出让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9、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0、采矿权价款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1、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2、不动产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4、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5、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6、建设用地申报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8、日常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

11、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9、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1、改变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5、采取授权经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6、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7、矿产资源统计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8、非正常消耗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初步核准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事中事后

12、监管细则100、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1、三级地质灾害评估成果审查备案受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2、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3、收回县属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4、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5、设施农用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临时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临时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性石台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级临时用地审批机关,依

1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临时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二、监管措施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根据审核意见,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5、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三、责任追究(一)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临时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

15、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二)开展培训宣传。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办理人员关于临时用地办理业务的培训,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政策。2、采矿许可证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采矿许可证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采矿权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级权限内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许可审批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0号)等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