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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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气体报警仪管理制度篇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可燃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2 职责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其进行1次试验;生产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3 总体要求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

2、配备检测报警器。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4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5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便于维修和校验。6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7 在报警器使用和

3、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8 本规定由EHS负责解释宿迁市万和泰化工有限公司20XX-2-21篇二:可燃气体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是生产现场安全监测的重要手段,其设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应要求。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前提下,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功能、结构、性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和国标相关规定,确保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第二条 可燃气体报警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司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点(油库工段、冷鼓工段、粗苯工段、焦炉地下室)安全的重要保证。凡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的生产车间,都必须依据制度规定贯彻执行。第二章职责

4、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可泄点及时检查及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第四条 调度室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电话后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第五条 机动车间是仪器(包括风机连锁、控制线路)维修保养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风机电器防爆负责。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测、检查、保证仪器正常运转,建立、健全报警仪档案,检修检查记录。仪表工每天巡检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第六条

5、机电部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七条 安环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单位。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生产部是生产工艺系统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研究完善被监控点,系统及控制参数对泄漏的影响,在工艺措施方面提出防泄漏的措施。对存在

6、的工艺问题采取正确措施并组织加以改进。每周对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第三章 具体规定第九条 仪器所在生产车间要建立可燃气体报警仪运行记录台帐,当班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检,填写相关数据,制定并落实防泄漏措施及维修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做到谁维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督巡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第十条 日常可燃气体报警仪显示20以下时,所在车间要查明原因,确保无泄漏,显示为0时也要使用手持检漏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0),岗位工要及时报告当班作业长,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迅速处理好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好时而数据显示2

7、5以上50以下时,及时报告车间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车间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直到消除漏点为止;如还不能及时处理,数值显示50以上时,连锁风机启动,炼焦车间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做好记录,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机动、所在车间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修(风机启动、浓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须按该程序处理);如数据显示还在持续上升时,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炼焦车间组织人员拉正交换旋塞、关闭加减旋塞、关闭煤气总阀并通入蒸汽,打开放散,组织人员检查泄漏点(使用手持式检漏仪)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处理时按煤气系统检修处理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处理完成后由安环部组织召开

8、事故分析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当化产车间油库工段、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0),岗位工要及时报告车间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当可燃气体报警仪高报(数据显示50)时,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通知单位及公司值班等领导、相关人员协调立即处理,如继续上升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第四章 考 核第十二条 对可燃气体报警仪所在生产车间员工未按规定巡检、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款30元;对未保管、看护好安全设施及破坏安全设施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可燃气体报警仪在低报或高报时,未按规定汇报及消除泄漏点

9、的,一次罚300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车间领导接到汇报未立即到现场组织处理的,对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十三条 对接到岗位员工的情况报告后,未及时协调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抢修并认真落实的,一次罚调度室300元,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检测、检查、检修,一次罚机动车间200元,不能正常运转的,给予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没有检测、检查、维修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未按规定巡检、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理的,给予1003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五条 对不能做到仪

10、器准确、可靠,罚机电部1000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完成每周对仪器巡检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接调度室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理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六条 安环部未认真履行检查监管职责,每次罚10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有工艺技术问题不能及时组织消除的,每次罚生产部10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及时到现场处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八条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监控点处于不可控状态,根据责任给予相关人员1005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九条 对

11、仪器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二十条 对能及时消除隐患、积极抢险、避免事故、减少泄漏的相关人员,对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危险源点控制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将给予奖励。第五章 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每个探头的监测必须与排风机分别对应联锁,分别控制。第二十二条 报警值设定:焦炉地下室、冷鼓工段煤气鼓风机房按爆炸下限值为基数设定,当探头采集数据为20时,开始报警,当探头采集数据为50时,连锁风机启动。粗苯工段、油库工段按按爆炸下限值为基数设定,当探头采集数据为20时,开始报警,当探头采集数据为50时,连锁风机启动,风机运转后持续上升启动应急预案程序。第二

12、十三条 风机排风口高度应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第二十四条 机电部采购仪器时,要选用技术、质量可靠的生产厂家,确保仪器准确性、可靠性,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附:特殊操作和仪器设备维修时造成不正常状况不适用本制度。但必须制定特殊操作安全措施报批,仪器维修不能监控时要有替代办法并制定措施报批。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XX年2月11日 安全环保部篇三: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

13、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生20XX191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 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化工”)。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设备部是厂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厂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2、负责厂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3、负责厂报警器的定期检查, 负责报警器运行状

14、况(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4、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5、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6、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第五条 安环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3、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4、负责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第六条 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设备部。2、车间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报安环部审批,设备部备案,电仪一、二车间负责实施。3、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校验工作。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供应部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过设备部同意,分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否则,不予办理手续。2、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第三章 选型与安装第八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报警器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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