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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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案例第二章 火灾保险案例案例一:某工厂自2002年月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3年月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2003年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

2、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案例二:2003年11月9日

3、,某电子元件厂三车间突然燃起大火。厂领导一面安排职工奋力抢救,一面通知消防及保险公司。待到保险公司赶来后,火已被扑灭。理赔人员经过细致的查勘得出以下结论:大火是由于车间成品库内存放的二桶香蕉水及一桶乙醇不慎燃着导致的,成品库内的二万多只电子元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初步估计损失程度在3万元以上。至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香蕉水及乙醇燃烧,厂内许多人都猜测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但理赔人员经查勘觉得有疑点。就在这时候,公安局接到此车间一工人检举,大火是车间某领导蓄意制造的。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最后得以证实。该车间主任李某自上任后工作少有业绩,导致生产质量大滑坡,几个月内先后制造出近一万只废品,他考虑如果

4、将其报废处理,不仅得不到质量奖,还会被厂里处罚,可能职务也保不住,就唆使两个工人制造了这起假的火灾损失案。经审讯,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在这起事故中,除了8135只废品外,还有13560只合格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仔细理算,最后定为24530元。由于李某正处被收审之时,加之对其赔偿能力的怀疑,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同意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企业财产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这场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

5、造成的,但李某的行为纯属于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企业法人,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三:2004年6月7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615000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187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结果保险费少收了0.4。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320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

6、公司在6月29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同年9月12日上午10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动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36800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57200元,施救费用1230元。双方对这起事故的保险

7、责任的确并无异议,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并通知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即(36800+57200+1230)1.6/2.0=76184元。而该机动车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单应属于原始无效。公平合理的做法是: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案例四:1997年8月8日,福建省龙岩三

8、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将近8亿元的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岩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1011068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时已支付70万元保险费,尚欠311068元保险费,在人保龙岩分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98年10月支付10万元,剩余的211068元拖欠保险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人保龙岩分公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龙岩三德公司拒付保费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判?案例五:2005年1月3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

9、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永和食品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1.23米,当时库内存放的尚未出厂的糕点共计5213箱,下层的糕点直接遭受洪水浸泡丧失了价值,直接损失达170570元;上层的糕点虽然未经洪水直接浸泡,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度于之不利,永和食品厂领导针对当前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层的糕点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失为190358元。另外,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永和食品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共化去费用13400元,在抢救当时,该厂负责人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地查勘

10、,核实情况。公司内部对下层糕点的损失赔偿没有异议,属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由于被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不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对13400元属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及相应的费用13400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

11、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任,因此这部分损失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六:某毛巾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额111万元,流动资产保额537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30日起至2005年7月29日止。2005年6月27日晨,该厂某汽车驾驶员在本厂车库内用喷灯烤车,本人外出打水。因无人看管,八点四十分左右,喷灯火苗将汽车烤着,酿成火灾。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该车已被烧毁,车上装的货物部分被烧,被烧毁的货物是该厂产品毛巾。该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

12、送至购货方,购货方验货后付款。这辆被烧毁的车上所装的毛巾就是准备送往该服务公司的。毛巾于前一天晚上装车,未出厂区便遭遇火灾。对于车辆损失,属于机动车辆险范围,但对于车上货物及车库内货物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内部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案例七: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点才回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

13、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

14、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八:2000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该鞋业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另附一份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为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合计400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承保标的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为800万元;机

15、器设备保险金额400万元;在存货保险金额400万元;在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细表中的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进行细分;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当年2月23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值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车间在制品75万元。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的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鞋业公司只投保了存货中的原材料

16、和产成品项目,该场火灾只造成产成品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要履行成品鞋的损失赔偿义务,而制鞋车间的在制品损失,投保人未进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而鞋业公司则认为: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保险单上明确保险公司承保了存货400万元,保险公司理应对存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当然包括在制品。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在制品履行赔偿义务?案例九:王某于2003年3月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一起特殊的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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