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环境卫生及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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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镇环境卫生及车辆管理制度篇一: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华泾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泾镇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舒适的人居环境和镇容镇貌,加快伊斯兰特色小城镇建设步伐,现依据晋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流动摊贩和流动人员。第二章 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第三条 镇区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监督;镇村镇办负责审核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工作;镇执法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和街道两侧商住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予以拆

2、除;镇工商所、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清理商住户、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第四条 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须按时缴纳物业费。镇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住户按15元/月缴纳;商户按30元/月缴纳;餐饮、娱乐业按45元/月缴纳。第五条 镇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物业费的收缴由物业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管理费收取由市场管委会负责。第六条 镇区卫生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综治、工商等部门、单位,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公示。第七条 镇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主街道专人负责,随时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拉运制度,物业公司每

3、天定时(夏季上午8:00前,下午17:00前;冬季上午9:00前,下午5:00前)将生活垃圾集中到垃圾收集清运车辆上。其他时间自行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清运处理。第八条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保洁员3-5人,专门负责村庄公共部分保洁和垃圾清运。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三)不得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四)不得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五)不得私自搭建临时建筑,不得在街道、人行道上堆

4、放建筑用料。货运车辆要采取覆盖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泄露遗撒。履带式重型机械,需由专门工具车辆运送,不得直接上路。第十条 镇区内施工必须申报镇村镇办审批,经村镇办认定符合镇区规划并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刷写标语的,需向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镇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镇区机动车辆实现定点停放管理。凡进入镇区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机动车临时或固定停车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第十四条 镇区各商户应在各自的门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街道及人行道上摆放物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

5、原则上全部进入镇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沿街各单位及商住户实行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四包”范围为各自门面至非机动车道外侧道牙。“四包”内容为:保持责任区的卫生整洁,公共设施完好,绿化树木不受损坏,路面整洁,户外广告制作规范。第十六条 镇区主街道各单位及商住户不得饲养家畜,严禁各类牲畜上路。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凡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有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的,限期整改并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未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私自搭建临时建筑的,经劝解不予拆除的,由镇执法队强制拆除的,罚

6、款500-1000元。第二十条 在街道、人行道上堆放建筑用料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移除的,罚款200-500元。第二十一条 不在划定的机动车临时或固定停车点停放机动车辆的,每次罚款50-100元。第二十二条 占道经营的商户,经劝说无效拒不清理的,没收其非法占道的物品,并罚款100-200元;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经劝说无效拒不清理的,没收其非法占道的物品,罚款50-100元。第二十三条 镇区内饲养家畜的,限期搬离镇区;牲畜上路的每次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 向街道倾倒生活垃圾的,每次罚款100元。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类型垃圾的,每次罚款200-500元。乱扔各类杂物,随地吐痰、大小便的,每次罚款20-5

7、0元。第二十五条 货运车辆不采取覆盖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100-500元。履带式重型机械,直接上路造成路面损坏的,每平方米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未经镇村镇办审批在镇区内施工的,予以强制拆除。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500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篇二:小草坝镇集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小草坝镇集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草坝集镇街道卫生管理,打造旅游小集镇,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市、县爱国卫生管理制

8、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小草坝集镇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小草坝集镇街道辖区内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小草坝镇人民政府监督,由镇老年协会协作执行落实。第三条、集镇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主管,小草坝镇老年协会协作,各单位部门配合,形成共创、共管,打造小草坝旅游小集镇新格局。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范围的环境卫生工作,监督和管理,把创建文明、卫生旅游小集镇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第五条、镇政府安排领导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小草坝村委会、小草坝镇老年协会要具体划分落实集镇卫生责任制。对居民要开展创卫意识的教育,落实街道、沥青路段两旁居民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畅通、包秩序)及室

9、内清洁卫生。与居民签订环境卫生责任协议,镇政府、小草坝村委会、小草坝镇老年协会要协调相关工作,组织专人负责清理、打扫街道、沥青路段内垃圾,并及时运送到镇政府联系的垃圾场。第六条、集镇辖区内各单位、公共场所经营者、居民都要遵守集镇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集镇镇容第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街道、沥青路段的公路两旁、沟盖板人行道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与梯步、雨阳棚等,不得占到经营,不得将污水、脏物倒泼在街道及公路上。第八条、各单位与居民的建设垃圾不得影响集镇镇容,无论自运或委托他人清运都必须及时,运输途中漏出物要及时清理。第九条、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街道、公路侧沟、公路涵洞来建筑和堆放垃圾。第

10、三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放家禽家畜在街道、公路、公共场所拉屎尿。(二)中、小学要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不在公共场所、公路上乱丢污染环境的物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三)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塑料瓶、袋、食物等污染物。(四)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死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五)不准向街道、公路和人行道倾倒污水、赃物。(六)不准在集镇街道、公路、人行道乱停、乱放和冲洗、修理车辆。(七)不准敞放与沿街道、公路圈养家禽家畜。(八)任何单位与家庭户,不准将卫生向不经过化粪池过滤而直接排入街道、公路侧沟内。(

11、九)不准将房面的积水直冲街道、公路。(十)洗车场除办理合法经营许可证手续外,必在洗车场有沉砂池,不准将未经沉砂池过滤直接将洗车泥水进入公路路面及侧沟。(十一)居民不准将生活污水泼于街道、公路。第十一条、集镇街道清扫、保洁与清运,由镇政府购置环卫专用车辆与配置街道垃圾桶(箱)监管部门清运。或对外承包,签订运输协议。组织适量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街道、沥青路段,并负责清运上车。各机关、单位、学校、店铺、餐馆居民区域等地段,要将本单位与居民家中的垃圾规范堆放,各单位、学校要有垃圾池,并按清运时间,做好清运协调配合,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第四章 垃圾清运与堆运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有垃圾池,居民要有垃

12、圾桶、箱。有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清运,各单位与居民户要认真协调配合。第十三条、小草坝镇人民政府已经在小草坝村渔塘组联系租了垃圾场,清运人员必须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堆放。第十四条、单位与居民因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运或委托他人及时清理,不能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第五章 卫生费的筹措及分担第十五条、集镇老街、沥青路段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户筹措一定卫生费。居民户:每户月缴纳?元;(二)店铺(门市)、大超市经营户每月缴纳?元;(三)餐馆商户:每月缴纳?元;(四)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每月缴纳?元;(五)卫生费由管理部门专门收缴入账,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卫生费不足部分由镇政府(或镇财政)补贴。第六

13、章 罚则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管理,违反本管理办法,影响集镇环境卫生,视影响后果,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罚款。(一)在明令禁止的集镇街道、沥青路段、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拉便溺、私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残食、塑料瓶、袋等废弃物品的,罚款5元.(二)不按规定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罚款20元。(三)不经过化粪池过滤,直接将卫生间粪便与污水排入街道、道路侧沟者,除责令清除赃物,限期整改外,罚款100元。(四)在街道、沥青路段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将建筑材料与建筑垃圾堆放街道、公路上,影响镇容与交通

14、的,除责令限期清运处理外,罚款50-500元。(五)在街道、沥青沥青路段乱停车的(临时短暂办事停车除外),修车、冲洗者,由公安派出所、交警及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六)在街道、沥青路段开洗车场,没有沉砂池设施,将洗车未过滤的污水、泥沙冲入街面、路面、侧沟的,除责令及清除污泥、沙土外,处罚100元。(七)敞放家禽家畜、沿街道路圈养者,除责令整改规范圈养外,罚款50元。(八)沥青路段的单位,居民户房面的积水直冲入路面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罚款100元。(九)不准在单位墙壁与写有宣传标语板块的墙壁,乱写乱画,贴小广告,现场抓住或调查认定后,除责令清洗恢篇三:xx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政发【20X

15、X】 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辖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个体工商户: 现将棕溪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自觉执行、抓好落实,共同营造一个干净、卫生。舒适、宜居的集镇环境。xx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县双创办、县卫生局、县物价局xx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集镇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集镇建设向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协调发展的目标迈进,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镇村镇规划管理所作为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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