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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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蔬菜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意见征求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出口蔬菜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浙江局对辖区内出口蔬菜(含食用菌)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检分类分级管理。出口蔬菜包括速冻、新鲜、腌渍、水煮、脱水等加工形式,不含罐头蔬菜。第三条 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第四条 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主管

2、浙江检验检疫系统出口蔬菜分类分级监督抽检管理工作,确定出口蔬菜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承担专业知识咨询、分析等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本局辖区内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级工作,以及监督抽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风险分类第五条 浙江局根据输入国或地区对蔬菜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格程度,将输入国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依据风险因素将出口蔬菜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附件1)形式发布。第六条 出口蔬菜品种风险分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出口品种的特点及种植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造成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三)

3、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风险;(四)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的风险;(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七条 出口未纳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的蔬菜,分支局应当对该蔬菜的风险等级提出建议,及时向浙江局报告。浙江局组织专业组评议后,纳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第八条 浙江局根据出口蔬菜基地农药使用情况、贸易国限量标准、国外通报项目、总局预警通报项目、我国蔬菜种植禁用农药情况,结合历史检测数据和残留监控结果等因素,审核并公布浙江局出口蔬菜重点关注及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浙江局出口蔬菜重点关注及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以外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微生物、添加剂等重点检测项目、监控项目由分支局根据不同蔬

4、菜的特点制定,建立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报浙江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有毒有害物质作特别规定的,应当及时根据要求加强抽检。第九条 浙江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分支局提供的信息、残留监控、不合格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关注程度、农业行政部门意见等因素,及时组织评估、动态调整出口蔬菜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第三章 企业分级第十条 分支局设定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级评定。第十一条 评定过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诚信经营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情况,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二)基地管理情况;(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四)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水平;(五)原辅料管理情况;(六)企业人员能力、生产规模、出口量情况;(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和日常监管情况;(八)病虫害控制能力情况;(九)其他需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 分支局应当对出口企业实施从宽至严13级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章 监督抽检第十三条 浙江局辖区出口蔬菜抽检率规定如下:输入国风险分类低风险国家中风险国家高风险国家 品种风险分类抽检率%低风险中 风险高风险低 风险中 风险高风险低 风险中 风险高风险企业等级一级31025153045355065二级52035254055456075三级153045355065557085第十四条 分支局根据本

6、辖区出口蔬菜风险分类、出口企业分级以及输入国风险分类情况,综合确定出口蔬菜检验抽检率。第十五条 分支局可以根据出口蔬菜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等情况,将蔬菜安全风险因素相同产品的报检批、生产批或原料批作为一个检验批次。第十六条 分支局应当对抽到的每一批蔬菜进行重点项目检测。监控项目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或出口检验过程中抽检完成,每年每项目抽检1-3次。第十七条 抽检以电子监管系统随机抽取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抽检批实施人工抽检。第十八条 分支局根据不同的蔬菜种类的特点和管理情况等,经风险分析,可以适当调整抽检率,调整幅度增减不超过10。越冬种植蔬菜品种可以适当降低3%-5%抽检率,春季播种至春

7、夏季节采收的品种可以提高5-10%抽检率。第十九条 对有风险预警的产品,按规定抽检率检测,规定未明确的,提高20抽检率,直至风险预警解除,解除时限不明的,按6个月执行。第二十条 年报检批不到12批的出口蔬菜企业、新获证企业第一年不纳入监督抽检范围。出口企业生产报检的新品种,前5批应当实施重点检测项目批批检测,全部合格的,方可实施监督抽检措施。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特殊检验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检验频率不计入本规范所指抽检率。信用证、合同需出具具体安全卫生指标证书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 被国外通报,经整改后恢复出口的,连续抽检5批合格,经重新综合评定分类后方可纳入监督抽检

8、管理模式。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各类出口蔬菜风险监控计划中已监控的检测结果可以替代分支局对相应监控项目的抽检。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检抽中的,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项目检验,未抽中的经审单后直接进入综合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分类,指对产品、输入国的分类,对出口蔬菜品种依据风险程度、对输入国依据其要求严格程度划分为不同类别。分级,指对企业监管的分级,即将辖区内出口企业根据其综合管理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监督抽检,指在蔬菜分类和企业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结合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督情况,对出口蔬菜设定相应的抽检频率,并实施相应的项目检测。重点检测项

9、目,指输入国或地区限量要求较高或在关注的、对某一项目采取了特殊的检验措施,如预警通报、命令检查、自动扣留的;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中明确加强检验的项目;我国蔬菜种植禁用农药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检测项目。监控项目,指目前在使用的,但国外没有通报或残留限量要求不高的、以及可能有污染、存在潜在风险的农药残留。第二十六条 分支局应当根据浙江局公布的蔬菜分类、本辖区企业的分级情况,制订辖区内企业抽检措施明细表(附件2),报浙江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浙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1出口速冻蔬菜风险分类情况输入国风险分类: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中风险国家和

10、地区:美国、欧盟低风险国家和地区:除以上国家以外的品种风险分类:高风险品种:毛豆、荷仁豆、青刀豆、甜豌豆、小松菜、青梗菜、青红椒、芦笋、菠菜中风险品种:水果、白花菜、西兰花、食用菌、茄子、芦笋、洋葱、胡萝卜、菊花菜、荠菜、菠菜、土豆、菱角、洋葱、蒜、分葱、玉米、芦笋、西芹、地瓜、宝塔花菜、西葫芦、茄子、黄秋葵、南瓜、山露、野泽菜、刺嫩芽、壬生菜、三叶芹、香葱、萝卜、豆芽、芋头、山药低风险产品:油菜花、马蹄、藕、蚕豆、蚕豆仁、毛豆仁、豌豆仁、板栗、笋、冬瓜、野沢菜、刺嫩芽、壬生菜、土豆、地瓜、南瓜、山露、山药附件1-2出口腌渍蔬菜风险分类情况贸易国风险分类: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日本、美国、加拿大

11、、韩国中风险国家和地区:欧盟低风险国家和地区:澳洲、东南亚、南美、中东品种风险分类高风险品种:原料性茄子;使用食品添加剂、热力杀菌的即食性预包装腌渍菜中风险品种:原料性食用菌、胡萝卜、白瓜(越瓜)、铁炮瓜、秋季野沢菜以及其他非越冬种植蔬菜(包括榨菜、高菜、芥菜等)低风险品种:原料性黄瓜、萝卜、藕、笋、越冬蔬菜(包括越冬榨菜、越冬菜心、越冬高菜、越冬雪菜)附件1-3出口新鲜蔬菜风险分类情况贸易国风险分类: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日本中风险国家和地区:欧盟、美国、韩国、港澳台低风险国家和地区:澳洲、东南亚、南美、中东等国家和地区品种风险分类:高风险品种:叶菜类蔬菜、豇豆、毛豆、芦笋、大葱中风险品种:蘑

12、菇、黑木耳、洋葱、萝卜、胡萝卜、西芹、青椒、红椒、百合、卷心菜低风险品种:藕、莼菜、西兰花、白花菜、冬瓜、南瓜、鲜香菇附件1-4出口水煮蔬菜风险分类情况贸易国风险分类: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美国中风险国家和地区:荷兰、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低风险国家和地区: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其它国家品种风险分类:高风险品种:即食性预包装水煮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不同的水煮工艺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蔬菜制品。),如调味山露、莲根、笋、混合菜(蕨菜、山芹菜、笋片除外)中风险品种:水煮类滑子菇、蘑菇、香菇、姬菇、金针菇、胡萝卜、莲根、大根、高菜低风险品种:水煮类山露、刺嫩芽、姬竹、笋、薇菜、蕨菜、山芹菜等其它非人工种植蔬菜附件1-5出口脱水蔬菜风险分类情况贸易国风险分类: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日本中风险国家和地区:欧盟国家、美国低风险国家和地区:其它国家品种风险分类:高风险品种:小菘菜、青梗菜、韭菜、小葱、大蒜、洋葱、生姜等;各类小包装产品及汤料包中风险品种:蘑菇、香菇、黑木耳、青椒、红椒、胡萝卜、菠菜、芹菜、蒜头等低风险品种:甘蓝、西红柿、白葱、黄葱等附件2: 局出口蔬菜监督抽检明细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风险分类输入国/地区企业等级抽检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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