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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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协会游艇条款 1/11/85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第1条 船舶条款1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第2条 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2.1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2.1.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水,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空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

2、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2.1.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2.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 包括船外马达, 都可依据本保险的

3、规定承保。第3条 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续保。3.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第4条 停泊保证条款保证按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将船舶停泊,或事先通知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续保。第5条 航速保证5.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5.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子船时速条款的条件。第6条 延续条款如果保险期间结束时,船舶正在海上,或处于危急中,在避难港或其他地方避难或是在中途港,假如立即通

4、知保险人,那么船舶将按约定保险费续保,直至该船舶安全地锚泊或系泊在下一个停靠港口。第7条 转让条款本保险利益或依本保险得付或应付款项的转让,除非经被保险人,和在后续转让时经受让人签署载有日期的此种转让通知批注在保险单上,并在支付赔偿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将如此批注的保险单提交给保险人,不约束保险人或为保险人承认。第8条 所有权变更条款如本保险的任何条款,无论是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与本条规定不一致,则以本第8条为准。8.1假若船舶售给、转让给新的所有人,或在船舶由公司所有之场合,已离开系泊地在海上,则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延续至该船舶到达目的港目的地时才能解除。如果对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那么

5、,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续保,本保险自此种售与转让或变更发生时注消,按照船舶在使用时和停泊期间计算的保险费,将按日净保险费比例退回。8.2不过,若船舶出售或转让时已离开锚地或在海上,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此种注销应中止,直至船舶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第9条 危险条款本保险受制于下列除外条件9.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9.1.1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9.1.2火灾9.1.3 抛弃9.1.4 海盗9.1.5与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跌落的物体的接触9.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9.2 如果此种灭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

6、谨慎处理所致,本保险承保:9.2.1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灭或损害:9.2.1.1在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9.2.1.2 爆炸9.2.1.3恶意行为9.2.1.4偷窃整艘船舶或其救生艇,或其舷外桂机,若其在通常的连接方式之外,通过某种防盗装置安全地销定在船上或其救生艇上,或经强行进入船内或积载或检修场所,偷窃机器设备包括舷外桂机,船具或设施9.2.2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除了发动机及其接管(但不包括轴架或推进器)电器设备及电池接线之外)的灭失或损害9.2.2.1 船壳或机器的潜在缺陷,尾轴断裂或锅炉破裂(不包括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另部件,断裂的尾轴,

7、破裂的锅炉本身的费用或花费)9.2.2.2 无论任何人的过失,但不包括修复任何缺陷的费用(此种缺陷是由于对有关被保险人或船东履行其任何修理或更换工作或有关船舶保养维修工作的过失或违约所致)9.3 本保险承保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的费用,只要是为该目的而合理产生者,即便未发现损害亦然。第10条 除外条款以下情况不得索赔10.1 舷外挂机脱落或从舷外落入水中10.2 有最大设计时速的船载救生艇航速超过17节, 除非在保险合同中特别承保并符合快艇条款第19条规定的条件或者载于母船之上或系泊于岸10.3 船载救生艇非永久记载有母船名10.4 固定的船帆或防护罩被风扯破或吹走, 除非是由于有船帆挂着的帆桁受

8、到损害, 或船舶搁浅、碰撞、或与其他除水外的外物(包括冰)接触所致10.5船舶航行时, 船帆、船桅、帆桁或静索与动索的灭失或损害, 除非该灭失或损害因船舶搁浅、沉没、烧毁、失火、碰撞或与其他除水外的外物(包括冰)接触所致10.6 人为作用10.7 易耗物料、捕捞设备或系泊属具10.8 铠装物、维修物的灭失或损害, 除非因船舶搁浅、沉没、烧毁、失火、碰撞或与其他除水外的外物(包括冰)接触所致10.9 弥补设计或建造中的缺陷而致的损失或费用或者设计或建造中的改良或改变而致的费用10.10 由于恶劣天气所致的发动机、接管(非轴架或推进器)、电器设备、电池接线的灭失或损害, 除非该灭失或损害是由于船舶

9、浸水导致;但本10.10款不排除船舶搁浅、碰撞或与另一船舶、码头、栈桥接触而导致的灭失或损害第11条:对第三方责任条款 本条仅适用于在保单明细表中为此目的载明有具体金额的情形11.1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此法律责任缘于被保险船舶的利益或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包括:11.1.1 对其他船舶或财产造成灭失或损害11.1.2 人员伤亡、伤害或疾病, 包括在被保险船舶或其他船舶上或附近救助人命而支付的费用11.1.3 打捞、清除、销毁被保险船舶残骸或船上货物的任何企图或实际举措, 或由于未能采取这些措施的过失11.2 法律费用如果事先获得保险人的

10、书面同意,保险人也将赔偿以下费用:11.2.1 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责任或对责任限制提起诉讼而被迫支付的费用11.2.2 验尸或人命事故调查费用11.3 姐妹船条款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 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 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 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 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但在此种情况下, 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 应提交给一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裁决。11.4 由他人驾驶船舶本项的规定将扩展至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或控制保险船舶的任何人员(而不是经

11、营人, 或由造船厂, 修理厂,船台, 游艇俱乐部, 销售代理商或类似组织的经营人雇佣的人员) , 且此人在驾驶和控制船舶时出现本第11条规定的保险事故而需对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且在被保险人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 仅适用于上述驾驶或控制该船舶的人。该延伸条款不得提高11.8款规定的责任限额, 并且该延伸条款受本保险其他条款和保证的约束。本第11.4款不得认为比上述3.2 款更重要。11.5 清除残骸延伸条款本保险在扣除救助收益之后,将赔偿从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有的任何地方清除残骸的费用。11.6 除外责任条款尽管有第11条的规定, 本保险不承保因下

12、列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花费或费用11.6.1 根据劳工赔偿法和雇主责任法及其他任何成文或普通法责任, 有关劳工或被保险人或受本保险保护的人雇用的任何身份的人因第11.4款的规定, 且与被保险船舶及其货物、原材料、维修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疾病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11.6.2 船舶上救生艇最大设计时速超过17节, 除非该艇已特别承保且符合下述快艇条款19款规定的条件, 或者该小艇在母船上或系泊于岸11.6.3 由船舶拖带或准备拖带或拖带后安全登船或上岸后, 从事水橇运动或滑水运动的任何人员引起的任何责任11.6.4 由船舶拖带或准备拖带或拖带后安全登船或上岸后的从事除水橇运动或滑水运动外的其他运动或活动的人引起的任何责任11.6.5 无论何因引起的惩罚性或警诫性的损害赔偿11.7 水橇运动者的责任要是以上第11.6.3 和/或11.6.4项被删除, 以上两项的责任受本保险承保,但需受本保险中的保证条款、条件或限额的约束。11.8 责任限额根据第11条, 对一个事故或从同一事件中引出的数个事故, 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 但是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责任进行抗辩,保险人将相似的比例偿付被保险人由此产生或被迫付出的费用。第12条 超额和免赔额条款12.1 在每一次单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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