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对合同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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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对合同的影响篇一: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刘剑云一般认为民事主体,也称民法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然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并不是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资格就行的,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随着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的变化,有着对民事主体相应的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签订的合同中,不同性质的合同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行为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2、一。本文所说的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由于是在民事活动中的,所以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注销、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2、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

3、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3、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4、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5、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

4、,如何处理。6、在审判实践中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一般的处理是折价返还。而折价返还时,经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却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时,应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处理善后事宜,如因承包方不具有法定的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应返还的承包方的工程投入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发包方无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以鉴定的造价为准。这里的问题是因主体瑕疵产生的无效的后果与其它原因产生的无效的后果在折价补偿上有无不同。上述几种情况是合同主体本没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或者是本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为没有瑕疵。产生原因在于立法上的规定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环

5、境等等。而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立法的本意,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说认为对于由于合同主体瑕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原因在于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一定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瑕疵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法律允许有关权利人对其加以追认,使其生效。而且立法上并不限于此。我们知道经营范围是法人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是国家准予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活动,是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是非法的。然而为了有利于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价值目标的

6、实现,也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越权规则”理论。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更进一步说,就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可以补办的,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

7、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该规定中明显可以看出,如果补办了,合同就生效,没有补办合同就无效。无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无效合同的补正是合同当事人对无效合同进行修正,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的行为,补正后合同才有效,而补正前的合同是无效的,补正这一行为并无溯及力,从实际上说,补正这一行为使双方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行为是一种追认行为,是有溯及力的。这说明立法对此采取的放宽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契约的法律约束力,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以上说明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合同成立与否和生

8、效与否上。合同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其成立与否主要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认定,属于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是指合同的履行效力是否发生,属于程序范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不成立,则不能产生合同生效的后果。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依据法定标准判断的,其本质是国家对于合同关系的干预,属于价值判断。与合同的有效一样,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无效的前提,而合同的无效是合同成立的后果。不能把合同成立与有效划等号,也不能把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划等

9、号。否则对有合同主体的瑕疵的合同处理有影响。合同不成立,将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合同依法成立而没有生效,将产生法律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即有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违约责任。也许有人说,如果合同成立可无效,那么其还有法律约束力则是荒唐的。其实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或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而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

10、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至成立时就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自然发生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结果。合同无效,则产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后果。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后果的区别,一般说来,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但合同无效的后果则除此之外,还可能表现为产生行政上的和刑事上的责任。第二,在合同标的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前者构成合同不成立的原因,后者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这些是主体瑕疵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同后果,我们在看在同一种后果的情况下,因主体瑕疵产生的后果与其他原因产生的后果在立法与司法上有什么不同。

11、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与否的要件很简单,就是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就是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或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对因主体瑕疵产生的后果与其他原因产生的后果并无不同。然而在无效合同方面就不同了,这种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房地产案件中。由于我国房地产方面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较大,所以鉴定方面所出的价格往往高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可不能让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而受益,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资质等级而产生无效的合同,往往根据具体的情况,而依据双方约定的价格来处理无效合同的折价返还问题。前面我们看到立法与司法对主体瑕疵的合同的处理上采取

12、了宽容的态度。但是在合同法中对主体瑕疵的合同毕竟只列举了几种情况,那么是否所有主体有瑕疵的合同都是如此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实际中出现的上述有关合同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1、对该问题我们首先分析在特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所需的资质的性质。资质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当事人如果没有该资质,是不能从事这项活动的。所以资质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并无特殊的限制。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立法从鼓励交易与

13、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将行政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分离,对于当事人违反一般许可的,只是轻微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交给了行政管理部门,民事责任上不做违法认定。而对于违反特殊许可的,因这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所以民事责任上是做违法认定的。在房地产案件中出现比较多的是拆迁许可与资质等级,拆迁许可是一种行为许可,因其涉及社会稳定与城市规划,属于特殊许可。资质等级是一种资格许可,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严格控制,其也可以列入特殊许可范围。上面所述的行政许可的不同对民事行为的影响,我们再分析特殊行政许可的变化对民事行为的影响。行政许可的变化主要是表现在行政处罚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篇二:试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龙源期刊网试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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