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法律制度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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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篇一:结算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结算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一、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二、现金结算的特点1、直接便利2、不安全性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4、费用较高三、现金结算的渠道1、直接给2、委托银行付四、现金结算的范围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

2、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多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1)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壹、贰、壹拾日:壹-玖、壹拾、貳拾、叁拾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3、中文大

5、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且不得留有空白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后必须加“整”,角后面可加可不加,分后面一定不能加“整”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要有“¥”,小写金额不得连写。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篇二: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小结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

6、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付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使用繁体字。2.中文大写金额“整”或“正”的书写条件元结束的金额;必须写角结束的金额;可写可不写分结束

7、的金额;不准写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4.零的写法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也无效第二节现金管理一、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给个人的款项不受金额限制2.企业往来使用现金,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二、 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偏远地区的不得超过15天。三、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不得坐支。还有七不准:不准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8、,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现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劵代理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四、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特征: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3.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

9、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有关资料。五、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一)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1.开立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程序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如下列情况变化就需要办理变更:(1)存款人的名称和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右边、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 行的

10、;(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5个工作内提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插销(2) 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办理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就悬未取专户管理。五、账户类型(五)临时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临时账户外,其他核准制开户)1.用途: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可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

11、安装活动);注册验资、增资。3.特别提示:(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提现,即“只收不付”。(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提示】区别于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二)票据的种类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有两种二、支票(

12、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且没有现金限制。(二)支票的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可以背书转让)3.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4.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三)支票的出票即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付款人名称;(6)出票人签章授权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13、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的处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1)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据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指又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二) 商业

14、汇票的出票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三)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签收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付款人在3日内做承兑与否的表示(3)承兑的效力: 付款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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