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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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篇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单位:(公章)一、 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证二、 监督检查内容三、 监督检查方式四、 监督检查措施五、 监督检查程序六、 监督检查处理(职权名称: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2、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单位: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他设施审批) (公章)篇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

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4、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1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二、监督检查内容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5、的情形;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

6、规规定处理。(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

7、纪服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2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

8、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9、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3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

10、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

11、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4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

12、、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

13、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

14、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5篇三:0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粮食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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