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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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案篇一:电子监察系统方案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目录一、总体概述 2 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4 系统建设思路 4 二、系统技术方案 6 系统总体建设说明 6 系统建设内容 8 系统主要功能 8 数据采集10 数据采集方式11 数据采集内容12 系统安全17 访问控制17 数据备份17 防火墙17 病毒防护18 安全审计18 基于CA系统18一、总体概述 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紧密结合任丘实际,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整合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涵盖市区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对全市行政审批行为分级进行实时监督和绩

2、效评估,及时纠错,促进依法行政;二是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和数据汇总平台,推动审批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市行政审批部门对区相应部门业务审批进行同步监管,确保下放审批权力运作规范,促进审批窗口继续前移。为确保系统建设顺利进行,实现部门业务系统、行政审批平台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之间的数据衔接,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系统建设贯彻以下原则:(1)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系统建设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统筹下进行。(2)统一规划、分区负责。市统一制订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各区在此框架下,根据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

3、分头完成相关配套建设任务。(3)数据集中、分布应用。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和数据汇总平台,各审批部门向对应的审批和数据汇总平台报送审批业务数据。市统一开发电子监察核心软件,建立市电子监察中心,汇总市、区审批平台报送的审批业务数据。市监察中心根据市审批部门、区监察中心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权限,对数据进行分级授权使用。 系统建设思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采用两横两纵的模式。如下图所示:所谓“两横”,是指两个同一层面的监督关系:建立市电子监察中心,对市级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监察;各区分别建立监察中心,对区级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监察。所谓“两纵”,是指两个垂直方向的业务监督管理关系:市电子监察中心与各区级监

4、察中心之间建立数据集中和垂直监管关系;市级部门通过监察系统对各区级对口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垂直监管。二、系统技术方案 系统总体建设说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覆盖全市范围的大型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系统总体上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电子监察中心电子监察中心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业务数据进行集中监管,通过对全市审批业务数据进行各种形式的汇总、分析、统计与查询,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的主题监察,包括综合监察、期限监察、收费监察、异常监察、投诉监察等。该系统同时篇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

5、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XX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XX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二)合

6、理调整入驻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

7、、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同时,由中心及时公示审批结果。(二)实施集中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对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一口式”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

8、缓缴相关费税。(三)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公众信息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和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

9、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颁发行政许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颁发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五)实行承诺超时默许审批制。进驻中心的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等行政许可事项,视为默认行政审批行为,并承担由此而

10、产生的一切后果。通过市政府授权的平台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超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

11、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

12、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实行首席代表制。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委任本部门审批办主任为入驻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将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受理、审核、审批和签发。(五)实行AB角制。一是领导审批AB角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因公出、休假、脱产学习、开会等情况不在

13、岗时,应指定另一位在岗的领导代行其审批职责,以保证审批工作不间断、不拖延。二是窗口工作人员AB角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发生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发证和登记等行政行为,窗口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六)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是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办事环节或程序依法进行量化。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

14、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三是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立即办结;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对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五是确保联合办理程序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六是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在法律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七)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的过程中,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中心负责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协调、督促、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组织建设项目协调会,做好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服务工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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