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的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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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组的规章制度篇一:纪检组工作制度纪检组工作制度一、正确执行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能,认真落实党章和党组及上级纪检机关的决定、决议,领导和主持纪检监察的全面工作,规划纪检监察全面工作,向党组和上级纪检机关负责。二、协助党组抓好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主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参谋与助手作用。三、负责来信来访的自办转办和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帮助指导纪检监察人员执纪办案,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经党组同意后,组织立案查处工作。四、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党

2、组织和党员拒腐防变能力,对需要党组批准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有立案审查和处分的建议权,在处分决定未公布前,有提出复议的建议权。五、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六、及时向党组和上级纪检机关请示汇报工作,主持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对党风、党纪、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当事人纠正和作出检查。七、对群众的检举、控告,向党组汇报后,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八、不定期与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与要求。发现领导干部在政

3、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九、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考察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情况,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任用向党组提出建议。篇二:纪检部规章制度纪检部规章制度1、 纪检工作成员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与学生会规章制度。2、作为学生干部应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心,努力工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3、 纪检工作全体同学自愿并热情服务于广大同学,全心全意、尽职尽责 。4、 全体纪检工作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5、纪检部的宗旨是:公平

4、、公正、公开。纪检工作队队员须自觉维护学生会集体荣誉,团结合作,不计个人得失。纪检部规章制度细则一、 惩罚制度1)迟到累计三次者记为一次缺勤,旷会者记为一次缺勤。2)无故缺勤二次者给予口头警告,无故缺勤三次者给予辞退处理。3)对纪检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损失者,给予辞退处理。4)在工作中不认真职守者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5) 对大队成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至辞退处理。6) 成员无特殊情况本学期内请假超过五次着取消评优资格。二、奖励制度1)对于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表现的队员,可在纪检大会或纪检部开例会时进行大会表扬。2)再评推优、先进个人等荣誉时,纪检工作队将利用公平公正原则进

5、行公开投票选举,当场公布结果。三、 纪检工作组长及纪检大队队员员职责规定、要求及组织体系1) 对组长的职责规定:组长根据计划向队员分配任务,且随时询问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听取工作队队员工作建议及任务完成情况;组长有责任和义务对队员的活动操作能力进行培养和提供锻炼的机会,充分发挥每个组员的特长,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组长并定期向主管副部长汇报工作队队内的工作。2)对队员员职责范围的规定:按时出席每次全体会议及部内会议;各队员应服从上级领导,按时完成任务。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或设想;及时向部长、汇报工作,汇报思想;积极协助其他各组工作;积极参加院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3) 组长应有较

6、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领导风范。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作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4)工作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如:查勤遇到学生特意刁难、班级故意起哄、班长不配合签字等等)应头脑冷静处理事情,绝不允许意气用事,将该班级记下(学生出勤抽查情况表),然后需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5)对于队员退出学生会,对员需提前一周向部长递交退部申请,经纪检部批准后方可正式退出。6) 纪检部组织体系:一个部长、两个副部长、纪检大队下设一个秘书组和五个纪检组。各组组长原则上由干事担任。秘书组职责:负责各种活动的策划,全院出勤的安排与统计,协调各组的工作,部门的考勤。纪检

7、组职责:对院学生会纪检部职责的执行。四、考勤细则1)请假:有事确实不能参加会议或考勤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规则,需向主管副部长打电话进行请假,未按时向主管副部长请假者视为缺勤。2)迟到:未能准时出席会议且在会议开始后十分钟内到者,视为迟到。3)早退:会议结束前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擅自离开者,视为早退。4)缺勤:不出席应到会议,会议进行十分钟后仍未到者,视为缺勤。5)参加工作例会时,必须自觉关闭手机、保持安静。五、行为规范1、 查勤1)按时到达指定教室,禁止迟到事情的发生。2)说话礼貌用语,进门主动问好,尊重老师与同学。查勤完毕,主动关门,对全体同学及老师说“谢谢”等礼貌用语。3)保证查勤的数据正确

8、性及公正性,杜绝私自改查勤单子。4)如实反映出现的各重问题及情况。2、维护晚会等活动的秩序1)不迟到早退。2)积极维护活动等各项秩序。3)服从安排,配合部长工作,支持学校的各种活动。4)不做影响学生会形象的事,及时反映各种情况,积极主动学习和改变自己的不足。5)不准与同学发生口角,杜绝身体冲突的行为,及至自己单独解决问题,如有情况立即向部长及老师反映。纪检部所有成员必须服从学生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需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为整个学生会而努力。旅游系纪检部篇三: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x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

9、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

10、工作对象:(一)企业党组织;(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

11、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

12、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第四章 工作职权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

13、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

14、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二十二条 参与权、处分权:(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二)纪检监察人员

15、,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第五章 纪检监察会议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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