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89321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8.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oc(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是法治进步的结果,同时又在推进法治发展。这个制度已经在法治先进的国家中建立,并成为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随着政府管理范围的扩张,政府损害社会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大众呼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文章通过论述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一、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早在20世纪60年代时期,在法治先进的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建立起来了。近几十年来,一些正处于挣扎阶

2、段的发展中国家,也有了自己较为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法治发展的脚步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脚步。在当前公共利益不断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讨期,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其在我国的主要现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公共利益不断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尚未统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无规定。二、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中早已建立,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法治效果,有效地保护了公共利益。对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将深入地逐一论证

3、。(一)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对于行政公益,没有相关制度保障,更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而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却在不时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垄断、资源破坏等方面比较突出。面对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诸多侵害,我国却没有启动司法救济的途径,明显是法律的漏洞。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这个制度的建立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益。(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需要虽然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属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主体,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起诉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如此一来,使得此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也是着重于对私人

4、利益的保护,而且是事后维护。它一般都是在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才会给予法律救济。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诸如国有资产、自然环境、公共设施等公共利益在不断地受到侵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一种有效维护公益的制度,无疑既是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制度完善的需要!(三)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通常情况下,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其行为一般被认为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都会遵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不断向各个领域伸展,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也不断出现。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公民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

5、或某些人的利益”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公民的请求几乎是遭到决绝。如此一来,导致很多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与日俱增。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现有的诉讼制度中需要有一定的根据。对于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笔者将进行深入论证。(一)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及其基本原则,司法审判也要在宪法及其基本原则下进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人民。同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为公民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依据。此外,在其第五条中明文规定了国家要依法治国。(二)部门法依据我国20XX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将原来

6、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这无疑是国家顺应社会现实,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施行不久的法律在其第二十五条中,明文规定了诉讼的原告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同时,这部法律又在其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说明起诉的主体必须是其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原告主体。这两条规定使得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再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还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公共利益包含着很多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受损,往往牵涉很多可能的、间接的私人利益甚至直接侵害私人利益。新行政诉讼法的这些规定,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大了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范围。此外这部法律在其第十二条中通过第

7、四项、第八项以及第九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行政商业垄断以及履行义务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事项纳入了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新时期下,法律对公益维护的价值追求,昭示着法律前进的方向。最后,这部法律在其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益保护规定,可以适用到行政诉讼中。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起诉权利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问题。而起诉权利归谁所有,则是在启动程序前必须明确的问题。如果不能享有诉权,任何试图启动诉讼程序的努力都将归于徒劳,并会让社会资源付诸

8、东流。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必须要确定原告是哪些主体,明确哪些主体享有起诉权利。(一)公民法律总是与时俱进的,它的任何变动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满足社会的现实要求!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将原告主体扩展为相对人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这无疑是法律顺应时代和实践要求,适时拓宽起诉主体范围,为新制度的的构建创造条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给予公民起诉权利,同样是因为公民在这方面具有原告资格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主权原则;第二、社会公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第三、让普通公民享有原告资格,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设置的目的。 (二)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20XX年,中华环保

9、联合会根据民众的投诉,对贵州省百花湖风景区的生态环境进行调查,发现闲置的冷饮厂确实对百花湖的生态环境有危害危险,于是请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职责,处理此事。但是被要求履行职责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并没有理会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要求,随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百花湖的生态环境。法院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并将进行开庭审理。此案的受理与以往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屡战屡败相比,不能不说是公益诉讼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此案的成功,说明了团体、组织等在维护社会公益方面具有优势(三)检察机关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会专门设置监督法律执行的机关。从当前的世界潮流看,设置一个专门对政府

10、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威机关,已经成了各国一致的做法。鉴于此,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最合适的原告”的说法其实很有道理。因为;第一、它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出于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对于社会公益的维护会更热切更尽责。第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在与行政权对抗时,可以保持独立,不受行政干涉和利益影响,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检察官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诉讼能力,熟悉诉讼流程,能够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第四、它有雄厚的财政支持。没有物质支撑的诉讼,终究无法进行正义的维护。而在物质支持方面,检察机关拥有优势,因此可以全面地维护社会公益。五、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

11、范围受案范围对于任何诉讼模式而言,是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它的确定,是建立任何诉讼制度的前提,关涉到权利的保护范围。公民、团体和检察机关等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首先得知道哪些事项自己享有原告资格。对于受案范围,我国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通过公共利益的解析,受案范围应该为“各种涉及资源、环境、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行政案件,”另一种主流观点主张将受案范围划分为几种类别:破坏资源和损害环境的案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垄断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不合理开发土地案件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公民法律素质、维权观念的提高,“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

12、依据和实践经验。”更有人指出,把一切侵害社会利益的政府行为都归入这种诉讼模式里,也是合理的。篇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20摘 要: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权力的异化,表现为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在我国,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谁来追究责任呢?对于这些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真正起作用的却很少。只有诉讼才是最后一道维护法律及公正的防线,而对这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加以规制。因此

13、,必须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中国是一个有特殊历史的国家,在经历了人治的千年沧桑之后,正步履艰难地向法治国家迈进。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国家公权力介入行政诉讼,相对于已经非常强大的行政权力而言,目的是实现行政诉讼中真正意义上的对峙和平衡。通过对行政权的制衡,保证各方平等地参与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监督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构筑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立

14、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以期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其二,立足当前现实与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在上述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就有可能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达到一个较为先进的水平,并能适应将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如何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突破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2传统理论认为“无利益无诉权” ,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纠纷。即原告必须是与侵害后果有

15、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就不享有起诉权,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使公众接近公益诉讼、享受司法保护的机会十分微小,不利于建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无利益无诉权”理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容易识别的。而随着新型纠纷的出现,由于侵害公共利益行政行 为的根本特征是侵犯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往往无从将这些纠 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制或框架之中,其权 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也未必清楚。然而,事实上 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对起诉者来说,他所受到的权 益损害中的影响只是众多人中的一小部分,可能微不足道, 甚至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影响,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若依 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 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 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以及 实现判决形成政策的机能,应当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 在美国,由于以前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不能充分适应 当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摆脱了法 定权利损害标准,发展和确定了“事实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