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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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集团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集团的安全、生产、环保、稳定、经营、改革、发展以及对集团形象等方面已经产生

2、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第五条 重大事项具体内容:集团以及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报告:(一)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二)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他方提供财务资助、融资或融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标的事项;(三)出现下列使集团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本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本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13.其他可能给本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情况。

4、(四)安全、环保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事故,按照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五)各子(分)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异动;(六)影响集团声誉或危害程度较大的重大投诉;(七)本公司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以及各种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躁动和张贴大小字报等各种影响本公司或社会稳定的苗头及行为;(八)重大外事活动;(九)各子(分)公司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形式、时限和格式第六条 报告程序重大事项按照急缓程度,分为紧急、一般两种类型。紧急类的重大事项可直接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然后再履行相应报告手续;一般类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先履行有关报告手续,再呈报董事长或

5、总经理。第七条 报送形式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紧急类重大事项,要以最快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报告,然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一般类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第八条 报送时限对紧急类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半小时内迅速报告集团;对于一般类重大事项,可由各子(分)公司自行掌控报告时间。第九条 报送格式紧急类重大事项,属于负面的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属于正面的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及工作成效。一般类重大事项,要报告清楚时间、事件有关各方、事件核心描述、事件经过、拟采取措施、联系人及

6、联系方式。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需要报请集团审批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外,要按照集团有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按照正常程序呈报审批。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三)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四)其他负有信息管理职责的集团人员和部门;(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如因未及时提供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失实等问题,影响集团声誉,使集团受到损失的,应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各部门

7、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第十四条 涉及本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对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十五条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集团将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篇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

8、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9、: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

10、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

1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2、、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13、0 万元;(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者拟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

14、(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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