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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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听证会程序一诉讼执行案件执行听证会程序前述执行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是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据此,执行听证会的程序是:1、先由书记员核实应到会当事人及其是否申请证人等到会作证,所申请出会作证并获法院准予的证人是否到会,将到会证人引到证人室休息,等候合议庭传唤作证;宣布听证会纪律,然后报告执行长听证会准备工作就绪,听证会可以如期进行或是不能进行。2、执行长先征询当事人对对方到会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告知其需有证据并据证审查是否成立,成立与否均依法释明是否继续举行听证会。若继续举行听证会的则宣布:的异议,经合议庭评议,现裁定不成立,听证会依法继续举行。与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依法

2、提起异议,依照民诉法、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9条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现在开始。(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到会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需有证据,有证据的分别处理:有法官职务的合议庭成员被申请回避,合议庭应休会报院长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则无需休会而由执行长决定。3、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顺序是:先请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者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

3、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应当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阶段,合议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规定决定对证据的采纳与否(指是否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是否质证及对方同意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直接当会裁决对证据是否采纳,亦可在合议庭评议时再决定是否采纳证据或者法院依职权去调取有关证据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管取得与否,均要告知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只要取得证据,如在会前取得的亦应在听证会上

4、让到会当事人质证、认证;会后取得的法院均要再次举行听证会(除各方当事人书面要求不需再举行听证会外)。对有证据需提交合议庭、让对方辨认的或者有证人出庭作证时的听证会,均需有2个以上的法警值庭。因为要把证据先交合议庭质认,它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符合规定才让有关当事人质证,如不符则是“突袭证据”而当会决定不需有关当事人质证(如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若由合议庭传递则不严肃,亦不规范,工作量大,听证会效率不高,所以需要2个以上法警值庭。对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更需有2个以上的法警值庭。因为证人自始至终均不得参加旁听听证会,以防证人在旁听听证会当事人或者其他证人陈述后串证。证人出会作证时,执行长

5、要核实其身份,告知其所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作证完毕,法警即引证人回到证人室,顺便让证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告知证人可以离开,亦可等候听证会结束后离开。4、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3、”相同。一般要控制时间,每方发言的时间是:第一轮15分钟,第二轮10分钟,第三轮5分钟。第二轮若无新观点,则无需进行。第三轮更是如此。合议庭一定要注意司法礼仪,倾听发言人的发言,不要轻意打断发言,尤其是第一轮,否则会让当事人或者旁听公民产生法院执行不公的合理怀疑,影响执行法官甚至法院的形象,造成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甚至法院的对立情绪,甚而影响案件

6、的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举证阶段亦是如此。5、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应遵循自愿、依法合法的原则,并且就辩论阶段的焦点问题明法释理,尽量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达不成执行和解协议,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应当当会宣布听证会结果。若因需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的,或者因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执行长应宣布择期宣布听证会结果。海事法院的执行听证会程序亦应当按以上程序进行。同时,依据“法发200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海事司法已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国际影

7、响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10、进一步完善海事执行制度。”、“20、进一步规范海事执行活动,公开执行的所有环节,做到依法规范执行、廉洁文明执行。”等等的规定看,海事法院执行听证会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文明,因其有可能有涉外当事人。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听证会程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和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说服教育的方式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公权利而非私权利的非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民事诉讼活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下列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1、拆除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等

8、不动产物的,拆毁、没收船舶的;2、对公民罚款5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以上的;3、责令停产、停业和船舶停航、停业的;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的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中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结构为听证当事人两相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应当听证的非诉执行案件时,其程序和以上诉讼案件执行听证会程序相同。经合议庭评议,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1、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2、行政行为认定违法行为人或义务人错误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4、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5、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6、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的;7、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海事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一定要严格按照“法释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60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只能依法管辖海洋和沿海内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并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所发生的非诉行政案件目前不属海事法院管辖。如海事局、渔港监督、水产局、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的海洋局等涉海洋和沿海内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船舶等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其应当举行听证会的程序也与以上所述诉讼案件执行听证会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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