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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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汇报14诉讼法利用三个课时的时间,通过实务界法官老师的讲授,同学们的讨论,授课老师的总结点评,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现对此做一个总结汇报。一、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现实表现(一) 审理周期长、裁判效率低(二)原告胜诉率不高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原告的胜诉率低一直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2014年接受采访时说过,“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今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三) 原告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非正常撤诉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

2、长王振宇曾表示,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到8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在我国行政审判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率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如1999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442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例为45%;2000年有31794件,占37.8%,2001年有31042件,占33.3%。在这里面,更多的是非正常撤诉,即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邓俊明,行政审判的困境与突围以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素养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四) 实体裁判少,多为判决

3、撤销原行政行为重做(五) 法院案多人少,部分法官素质偏低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林振通,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 另外,法院自身的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也比较薄弱,对行政审判队伍的培训基本是空白,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偏低。(六) 法院、法官不独立,案件审理受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干涉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案件受到的干预多。行政诉讼内部干预表现为司法的行政化,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再就

4、是法院人员管理的行政化导致的下级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与遵从性。 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二、 行政诉讼审理难原因分析(一) 立法方面的原因 1.立法技术的落后。就整个法典体系而言,立法者当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编排。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诉讼法的体系过多地因循民事诉讼法,既不是按照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救济方式、诉讼程序等诉讼环节展开,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展开。这样的编排方式没有突出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不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特点。

5、2.现有制度的现有制度的缺陷。审理期限的不合理、证据制度不完善、裁判类型的不周全、诉讼目的的不合理等。 原行政诉讼强调了法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此,无论原告何种诉求,法院必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其中的逻辑是,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因此,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违法的,要判决撤销、变更、履行等。因此,学术界一般评价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查法”、“客观诉讼法”。法院化解纠纷的手段体系受到局限。 原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在第一条中展现: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6、,制定本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已经表明了在诉讼目的上对行政机关的偏移。(二) 体制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在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为审判的不独立。法院审判不独立在外部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不敢判。法院审判不独立的内部原因为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这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以“指导”为名的不当干预。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法院内部审判业务更多显现为请示、汇报、指示、命令等形式。(三) 法院自身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也存在法院自身的原因。包括:1.部分法官素质不高

7、、对新事物适应力不强;2.立案登记制衍生的案多人少问题,审理周期长问题;3.绩效考评制下法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目标有所偏移;4.原告缠诉对办案人员的情绪影响;5.传统诉讼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直观轻推理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冲突。(四) 行政机关方面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审理难也要部分归责于行政机关。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行政诉讼中不完全配合;2.行政机关法治水平落后,影响行政诉讼审理的正常开展。3.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负面效应。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本意是促进行政诉讼审理的顺利开展。但是在现实中对此制度能否按照既定目标运行存在质疑。首先,行政首长工作繁忙

8、,实际中可能流于形式,另外,该制度可能演变成行政机关的政治考核指标,首长出庭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4.行政机关因为法律素养的不高,工作要求不严,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不完全、不规范。5.行政机关应诉技巧不足,也会对行政审理造成困难。此外,行政诉讼还会受到外界舆论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三、新近应对举措 为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了修改,同时,相应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也在为行政诉讼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一)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针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诉讼目的上增加“解决纠纷”的目的,删去了“维护

9、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在立法目的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2.管辖制度中规定级别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对去除行政审理地方化,行政化产生了积极作用;3.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一些以前由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肯定;4.引入行政调解制度,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从而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5.修改裁判形式,删去“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体现;6.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部分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7.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审理能顺利进行;8.增设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行政民事一并审理

10、,为此类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程序规范; 9.明确“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10.增设诉讼强制措施,对诉讼当事人予以约束,利于审理正常开展。(二)司法改革配套措施 中央“司法改革纲要”1.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2.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3.巡回法庭4.法官员额制5.以审判为中心改革6.“阳光司法”7.人名陪审员制度四、制度性反思(一)错案责任追究制 制度实施近30年,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负面效应等问题。(二) 是否所有案件都审理难,都不独立? 应当分类型考虑:工商确认、履行登记等常规案件并不难,难在政治性、群体性、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只审理合法性能否平息案件?(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人民满意度”标准的考量。 是否应考虑“裁判说服力标准”,丰富文书说理部分。五、新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运行成效问题;中央司法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制度、措施等的实证分析,评估,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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