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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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篇一: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变电所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变电所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53-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所址选择第三节 变电所的型式与布置第四节 对建筑物的要求第三章 电力电容器装置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节 电气接线第三节 电力电容器的布置第四节 其它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2、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103条 I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4条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第10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第106条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第二章 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第212条 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二、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第213条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设隔离开关。第214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第215条 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由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换电

4、源;二、需要带负荷操作;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第216条 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第2l7条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第218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二、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2l9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文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

5、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第2110条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380220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第21ll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成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第2112条 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04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千伏安。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第二节 所址选择第221条 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

6、;四、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五、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第222条 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出线方便。二、接近电源侧;篇二:10K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0K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发布时间: 20XX-5-23 16:32:3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

7、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目录列表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所址选择第三章 电气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主接线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第四节 所用电源第五节 操作电源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

8、附属装置第三节 布置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 防火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第四节 其他附录一 名词解释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所址选择第三章 电气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主接线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第四节 所用电源第五节 操作电源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 布 置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 防 火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第四节 其 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 总则第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

9、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第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第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所址选

10、择第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第条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

1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第条 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第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条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12、;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第三章 电气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第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第条 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

13、不计其影响。第条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第二节 主接线第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第条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第条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第条 配电所的10kV或

14、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第条 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第条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第条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第条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篇三:电气10kV及以下变电所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三章 电气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第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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