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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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篇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编号:XNMJ/JJ/GS 001-20XXA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所有基建工程的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项工程并由基建部负责的基建项目。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第三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公司成立基本建设领导组,基本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录一。第四条 基建领导组职责:(一)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二)听取基建部关于基建项目进

2、展情况的报告,审批单项工程项目及投资;(三)研究决定公司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四)研究决定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五)基建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基建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建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基建部请示领导组组长决定,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并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基建技术方面记录由基建部负责记录并整理;(六)领导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组长外出由第一副组长主持召开。第五条 基建领导组下设基建部,是领导组的执行部门,负责全公司基本建设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 基建部职责:(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

3、、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二)收集相关资料,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四)参加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凡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议标;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议标由基建部提出申请,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招议标参加人员:领导组组长、副组长3人以上。设计、质检人员、企业管理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基建部人员。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后,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名。(五)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六)工程验收后,及时

4、审查施工方决算和施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公司施工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加强同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的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八)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施工管理经验,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厂矿填写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交由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从上报总经理审批的立项信息中另行单独摘出,统一汇总后,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交由公司基建部负责。第八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根据生产

5、、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第九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研究决定公司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并确定交由基建部直接负责。第十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确定的交由公司基建部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董事长办公室主任交由基建部,公司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基建部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逐项深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的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规模、投资概算

6、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基建领导组组长汇报。同时确定上领导组会议研究的项目及会议时间和地点。第四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基建部应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二)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提交基建部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后实施。第十三条 施工图会审(一)基建部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二)基建部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基建领导组审阅,

7、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由基建部决定自行修改还是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修改。(三)基建部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四)在基建部、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基建部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基建部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基建部部长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基建部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第十四条 施工图变更(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

8、。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2、投资的变化;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6、其他更改的依据。(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2、由基建部部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织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会审;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方可

9、按施工图变更施工;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由工程管理员根据变更要求重新设计图纸并填写施工变更单,并提交基建部长审核,基建部长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织会审;4、会审通过后,基建部部长组织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基建部长应与外包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第五章 监理管理第十五条

10、公司所有重大工程(100万以上)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基建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公司的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公司的重点工程,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第十六条 监理的权力和义务。(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基建部;(二)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

11、、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五)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六)负责每日向公司基建部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监理公司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公司基建部。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前,

12、监理公司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需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基建部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公司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基建部将通报限期内配置,如限期内没有配置,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公司。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要吃喝、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采取辞退制;对不能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如;造成返工、不及时沟通、不了解现场情况)并对监理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监理公司在我公司的监理资质。第十七条 凡是由基建部工程管理员监理的工程,工程管理员是该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廉洁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按合同严把材料验收关,同

13、时认真做好详细的能反映工程进展和质量的篇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

14、四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第五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

15、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三)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卫生基本建设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确需建设的,按照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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