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柳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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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复仇议 柳宗元,作者介绍,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人。唐代杰出的文学家,与韩愈齐名,世称“韩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德宗贞元九年(793)举进士第,后又登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正字,调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元和十年(815),又改贬柳州(今广西柳州)刺史,卒于任所。,文本解读,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县)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音韵)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大,赵师韫

2、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这篇文章是柳宗元在任礼部员外郎时写的一篇奏议,是针对武则天时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写的。,驳复仇议,(1)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2)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

3、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3)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

4、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4)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

5、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5)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文章解读,本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从开头至“臣窃独过之”(第1自然段):列出陈子昂对徐元庆案主张“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的建议,最后明确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为从“臣闻礼之大本”至“明矣”(第2、3、4、5、6自然段):逐一驳斥陈氏的主张。这一部分又分三层: 第一层(2自然段):指出礼与刑

6、的根本功能是一致的,“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二者不能相背而行,以此反驳陈氏“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 第二层(3、4自然段):对徐元庆案的两种情形进行假设、分析、推理,指出陈氏“诛之而旌其闾”观点的自相矛盾 。 第三层(5、6自然段):引经据典,指出陈氏对礼的模糊认识,驳斥其“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第三部分为从“请下臣议附于令”至“谨议”(第7自然段):再次申明观点,建议“断斯狱者”应抛弃陈氏所议。 这篇文章很好地发挥了演绎论证的长处,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充分显示出逻辑的力量。,问题讨论,谈谈驳复仇议一文是如何很好地发挥了演绎论证的优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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