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26828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0.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篇一:21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XX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XX10号。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

2、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注释:按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需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属委托执法的港航类应使用“交通局(委)行政处罚专用章”,属法规授权的海事、船检类应使用“地方海事局(处)”印章。)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第十八

3、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

4、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注释: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

5、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三)对现

6、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五条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一)先行登记保存得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第二十六条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

7、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当事人一致;(二)物品具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还、送交有关机构检验或鉴定、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其他机关等;(三)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还”的意见记载、接受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一)违法事实表述要简明、清晰,一般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性质、数量等情节;(二)违反的法律和责令改正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适用

8、的专业法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专业法;适用的专业法没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三)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可将改正结果注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写出明确的责令整改期限;(四)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第三十三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一)“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二)

9、“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三)“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四)“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栏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得只写“同意”。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二)

10、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三)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第四十一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指用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早于证据取得的时间(如

11、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注释“较重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第四

12、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等情况;(二)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三)处罚依据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有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款、项、目,特别是项的表述要规范;(四)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位阶高低引用,效力位

13、阶高有限引用,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引用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五)处罚内容应当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用斜线标志;(六)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七)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八)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注释:行政复议机关

14、按照交通部20XX年颁布的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4条、第6条确定。)第四十八条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文书:(一)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全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二)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三)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四)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案卷资料。第四十九条 文书送达回证是指交

15、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一)“送达单位”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二)“送达人”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三)“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四)“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表述准确、规范;(五)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由收件人手签; (六)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 第五十条 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一)“处理结果”栏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二)“执行情况”栏应当根据案件终结的具体情况写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案件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