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个案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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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个案调查报告篇一:车险报告停车场车险事故报告经办人: 保安主管:项目经理:篇二:车险案例案例1:提醒:全车盗抢险保的是“整”车“我投保了盗抢险,可放在车内的手机丢了,保险公司却拒赔。”3月19日,张欣女士致电本报汽车周刊时还在抱怨。3月17日晚上,当听到“咣当”一声,张欣从汇展园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店赶出来时,发现她的QQ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被打碎了,而座位上放着的手机也失去了踪影。她以投保了盗抢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内物品不在承保范围拒赔。很多车主在理赔时都有可能遇到拒赔的情况,就算买了“全险”,保险公司也有拒赔的时候,这是为何呢?据安邦保险公司业管部的工作人员魏晓燕介绍,全车盗

2、抢险承保的范围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都不属于承保范围。这里的“车辆本身”指的是整车,“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而张欣的车辆玻璃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天安保险公司业管部的宁小波告诉记者,虽然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和作为车损险附加险的盗抢险,但是由于车损险条款列明的原因是造成车辆损失的同时玻璃也破碎的属于车损险,仅仅是玻璃单独破碎,除非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附加险,否则是不能予以赔偿的。据宁小波介绍,投保全车盗抢险时,有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赔付车辆损坏的损失,即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在此期间车辆

3、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修复费用。案例2:全车盗抢险案例分析被保险人及标的车情况:被保险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标的车:桑塔纳SVW7180CEi。登记日期:20XX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XX年6月12日20XX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XX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未指定驾驶员。三、事故经过:20XX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花园4号楼西侧,次日早晨7时许

4、,驾驶员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青岛分公司报案。四、理赔处理:20XX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青岛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青岛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青岛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我们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青岛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

5、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青岛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五、处理结果: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经车险核赔处与青岛分公司沟通,并由青岛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我们认为此处理结果,即考虑到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原因,又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案例分析220XX年4月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一辆进口越野车向我司投保,被保险人、

6、索赔权益人都为同一人,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20XX年9月该车停放在某小区被盗,经过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几个月侦查,未能找回被盗车辆。被保险人向我司提出索赔,并提交了有关索赔资料(权益转让书、购车发票原件、购置附加税原件、刑侦部门的证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销户证明、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报停证明、车辆钥匙等)。我司核赔人员在审核赔案时发现被保险人未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交到我司,经向被保险人询问,得知行车证已随车丢失,而车辆登记证书在某银行处,被保险人随后向我司提供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在审核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时,核赔人员发现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已

7、做了抵押登记,车辆实际已经向银行做了抵押。因此我司核赔人员提出该案件暂时不予赔付,待我司与被保险人和银行一起解决车辆抵押的问题后,我司再接受该车权益转让并支付赔款。分析:本案件中涉及到的车辆抵押问题应该受到重视,保险公司在盗抢案件中接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索赔权益人。对于车辆作过抵押的情况如何支付赔款的方式重视不够,未作认真的分析。涉及机动车抵押问题的有以下几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8、,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我司与被保险人、银行之间相互协商,被保险人授权我司将赔款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收回所有借款之后,将注销抵押,并将车

9、辆登记证书原件交给我司。我司取得该车辆的权益以后,如果追回车辆时,可以顺利办理手续。不会因为抵押问题而影响到我司权益的实现。案件总结:在审核机动车险赔案时,对于全损(车辆全损灭失、或被盗抢)的案件应加强关注,除了正常审核其他案件要素外,也要关注车辆的抵押问题,在支付赔款前,应做好被保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调工作,保证赔款支付不会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诉讼或加重我司追偿赔款的负担。案例3:案例:城里的张先生过年驱车回家探亲,在行车途中,有两个看起来老实巴交的乡亲想搭便车,好心的张先生觉得是老乡就让其上了车。不料,当车行至无人路段时,“老乡”忽然面露凶相,拔出尖刀声称要抢车,张先生看四周无人,又想到已

10、投过保险,也就屈服的退下车来,并在车匪走后迅速拨通了110报警,在警察勘察过现场并做好记录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如果已经投保了全车盗抢险,那么在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如果只是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或者车辆损失险,那么张先生就必须自己承担丢车的损失了。 盗抢险案例分析案例一:客户资料:王先生,35岁,深圳某教育局职员,月收入8000元。王先生给自己的爱车:桑塔纳SVW7180CEi投保盗抢险。登记日期:20XX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XX年6月12日20XX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

11、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XX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20XX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深圳经济技术开发区,次日早晨7时许,王先生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深圳分公司报案。20XX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分析: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

12、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深圳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深圳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专家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深圳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深圳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

13、经车险核赔处与深圳分公司沟通,并由深圳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慧择认为此处理结果,即考虑到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原因,又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案例二:客户资料:董先生,40岁,公司管理,月收入15000元。【案例回顾】:20XX年4月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一辆进口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都为同一人,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20XX年9月该车停放在某小区被盗,经过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几个月侦查,未能找回被盗车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交了有关索赔资料(权益转让书、购车发票原件、购置附加税原件

14、、刑侦部门的证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销户证明、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报停证明、车辆钥匙等)。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审核赔案时发现被保险人未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交到保险公司,经向被保险人询问,得知行车证已随车丢失,而车辆登记证书在某银行处,被保险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在审核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时,核赔人员发现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已做了抵押登记,车辆实际已经向银行做了抵押。因此保险公司核赔人员提出该案件暂时不予赔付,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银行一起解决车辆抵押的问题后,保险公司再接受该车权益转让并支付赔款。分析:本案件中涉及到的车辆抵押问题应该受到重视,保险公司在盗抢案件中

15、接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索赔权益人。对于车辆作过抵押的情况如何支付赔款的方式重视不够,未作认真的分析。所以对于本案例,保险公司暂未作出赔偿。慧择网提醒:购买盗抢险一定要注意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车子保险要做好,人身安全更重要!篇三:汽车保险案例分析20XX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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