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疏港公路综合码头至深澳段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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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疏港公路综合码头至深澳段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疏港公路综合码头至深澳段工程(320国道复线)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因疏港公路综合码头至深澳段工程(320国道复线)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建设,因该项目建设需要而须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二、征收范围1.江南镇窄溪征收区块四至范围:东至江南路、南至金浦路、西至渔塘小院西侧道路、北至江滨路。2.江南镇金茂征收区块:桐庐永增金属有限公司。具体以本项目征收红线所示征收

2、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五、补偿对象、评估机构及补偿

3、价值的确定(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建筑经县未登记建筑认定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二)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由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价

4、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装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40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超过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六、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在给予被征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等补偿费用)的20%货币补贴。另外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助。3.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

5、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县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平方米的,评估价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另外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助。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在本县范围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予以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予以奖励。5.搬家补助费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6.临时安置费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补助,一次性发放6

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7.其他补贴标准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空调移机费,峰谷电表补偿费,管道煤气迁移费,宽带网迁移费,水表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户的按3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窄溪新苑(江南镇,现房)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扩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3.在被征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等补偿费用)的10%货币补贴。另外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补助。4.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县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平方米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未

7、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48平方米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

8、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1500元/平方米。6.过渡方式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7.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8.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补助,搬家补助费按2400元/户一次性支付。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超出过渡期限之日起,征收人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

9、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9.其他补贴标准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空调移机费,峰谷电表补偿费,管道煤气迁移费,宽带网迁移费,水表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户的按3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三)非住宅房屋(原国有企业集体宿舍除外)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1.在被征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等补偿费用)的10%货币补贴。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

10、10%、6%、5%。也可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的,可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8、20、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4.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等搬迁费按评估确定,评估价低于20元/平方米(建

11、筑面积)的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1200元/户的按1200元/户补助。(四)原国有企业集体宿舍征收原国有企业集体宿舍,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装修、补贴、补助、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施设备迁移费、奖励参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每户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或多间)按一户处理。七、奖励(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期内(签约期前5天)签约的给予1万元/户提前签约奖,其中工业企业为2万元/户。(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5万元/户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的给予5万元/户的腾空奖。(三)被征收人,在

12、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交房的,再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等补偿费用)的5%给予奖励。八、征收实施单位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九、签约、腾空交房期限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腾空期限。十、超过签约、腾空交房期限的处理办法(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交房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允许扩面(房屋不可分割因素除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一、其它事项(一)房

13、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交房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 “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领取选房顺序号,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出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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