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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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卫发?20XX?31号*卫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20XX?34号文件、*?20XX?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2、。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

3、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清点工作必须在本月10日之前完成。防疫专干要严格接种报告,每半年将本单位接种二类疫苗的品种、受种人数向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性预

4、防接种的,由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请示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严格禁止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规范疫苗宣传,杜绝夸大诱导接种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由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我院要积极宣传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相关政策,在做好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规范告知二类疫苗接种知识,群众自由选择。防疫专干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不得在接种门诊内张贴、发放二类疫苗宣传材料。四、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和

5、责任追究制度我院要高度重视二类疫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切实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的全程管理,从现在起本单位采购、使用二类疫苗一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防疫专干具体执行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今后,凡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因接种二类疫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存在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必要时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本单位相关评优资格。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民

6、事及刑事责任。*卫生院20XX年11月6日篇二: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3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

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各预防接种门诊第

8、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篇三: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第三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

9、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

10、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第三章 招标采购第六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第七条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

1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八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xx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第九条 市第二类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

12、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第十条 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第四章 疫苗流通第十一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第十二条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及时足

13、额供应到位。第十三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的疫苗。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在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第十六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招标目录内疫苗实

14、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第十七条 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加成率。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第十八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

15、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第十九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分别向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十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 、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五章 疫苗储存与运输第二十一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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