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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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篇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XX7 电 气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72 电 源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2、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2 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

3、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

4、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5、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之和确定;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

6、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自成配电系统;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4 不同等级的电

7、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

8、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73 配 电73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733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735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

9、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736 对染毒区内需要检测和控制的设备,除应就地检测、控制外,还应在清洁区实现检测、控制。737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2 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

10、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738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739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4 线路敷设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742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的热镀锌钢管。744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

11、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

12、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74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75 照 明7

13、51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和白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75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753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参照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确定。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篇二:GB50038-20XX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及条文说明及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Code

14、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GB50038-20XX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XX,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 、 、 、 、 、 、 、 、 、 、 、 、 、 、 、 、 、 、 、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XX年11月30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XX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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