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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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篇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之比较20XX年甘肃事业单位考试: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之比较20XX年甘肃事业单位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XX定西事业单位考试,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整理了20XX年甘肃事业单位考试-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的相关知识点,望广大考生及时查看,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料,请关注甘肃事业单位招聘网。【公基辅导概念】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并未构成犯罪,注意区分什么时候才会构成犯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

2、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公基辅导种类及特征】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按照处罚所限制的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利益可分为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记忆的方式很简单:自由查扣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的都是与财产有关

3、的。【公基辅导考点联系】二者都是在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状况而需要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措施,大致都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类的和财产类的。【公基辅导区别在哪】其实在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相同点非常少但不同点是比较多的。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虽然二者都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但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但不犯罪的人的处罚,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保证接下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的限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其次,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会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前;假设一个情景: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这个时候甲又不老实,需要对其施以响应的强制措施,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接下来立马要做的事是对甲进行相应的强制措施保证接下来的处罚顺利进行,到案件查清之后再对甲进行相应的处罚。三、二者的表述明显不同,考试中如果遇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拘留等等的表述是行政处罚,如果遇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的表述则是行政强制措施。,请访问甘肃事业单位招聘网!篇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为制止违法行为

5、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

6、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7、(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二)执行罚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

8、行手段。(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篇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

9、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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