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全流通的制度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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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全流通的制度含义篇一:全流通对证券市场的意义全流通对证券市场的意义我国股市成立时制度上比较特殊,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中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流通(即在交易所公开买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等等,这就是所谓的“股权分置”或“全流通”问题。一般投资者购买的是可以流通的流通股。这就造成了很多问题。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大都很低,而流通股东的成本很高,比如以前的国企改制成股份公司时,按净资产折价为国家股,后来发行现流通股时则按几倍于净资产的价格发行,当时由于国家股不能流通,发行时也没有太多问题。现在如果都可以买卖了,对流通股东就很不公平,这就需要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补偿来获取“流通权”,这就是所

2、谓的支付“对价”。大股东(一般都是非流通股)并不关心股价的高低,(反正不能卖),他们可以做一些对自己有利但对全体股东(公司)不利的事而不必担心股价会跌,比如转移利润、为他人贷款担保,有的大东股甚至将流通股东看作是“提款机”,把流通股东出的钱当成不要成本的“善款”。这极大的影响了股市的正常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让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买卖,也就是“全流通”,让股市在制度在走向完善,让其正常发挥作用。以下我们从对公司治理水平、股票总水平、股东权益、资产重组方式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意义五个方面进行讨论。一、全流通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意义股改基本完成后初步形成的全流通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3、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适时推出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标准、编制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将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投资标杆。公司治理是当前全球投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长期分析表明,公司治理水平与股价表现存在关联性,治理水平提高将促进公司价值提升。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占主导地位,在全流通市场形成的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何改善公司治理,将成为改善我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通过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来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将成为一项突出的工作。目前,中国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适合国内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的框架方案,并确定了相应的评级指标

4、体系,包括内控指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指标,财务指标,信息披露指标,高管勤勉尽责指标等。但是在具体落实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困难和问题,如由谁来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等,因此耽搁至今未正式推出。二、全流通对股票总水平的意义我们知道,除中国内地以外,世界上所有的股市都是全流通的。在全流通的市场中,如果股价过高,超过了实际价值,大股东就可能选择部分套现;如果股价过低,就可能逢低吸纳,增强控股地位。因此,全流通对股价有很好的调节作用。全流通时代以后,由于股票的供给量大幅上升,整体的股价水平会下降。上市公司的估值趋向更加合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股价的泡沫,减少非理性的上涨,平缓股市的非理

5、性波动。香港市场投资股票的资金于全世界,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流动,股价水平跟全世界接轨。三、全流通对股东权益意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随着股改、清欠工作的逐步完成,股票全流通的逐步实现,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置将逐步消除,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直接侵占股东利益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仍没有改变,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侵占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冲突的焦点会发生转移。因此,在后股权分置时期,如何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

6、义。股权分置时期,随着市场机制的强化和市场运行规则的改变,上市公司原有制衡机制将面临调整,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将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这些变化必然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国际经验看,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也是大势所趋。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增强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保障中小股东受侵害时的诉讼便利性,增强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在控股股东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通常认为,持有公司越多股份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就越趋于一致。但在股权分置条件下

7、,这种股权的利益关联被人为地割裂了。大股东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兑现股价收益,因此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实力并不关心,反而将上市公司作为从二级市场“圈钱”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从流通股股东手中圈得大笔资金,再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资金由上市公司转移至大股东。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割裂使得大股东罔顾上市公司发展,屡屡作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危及上市公司的生存发展。股权分置的弊害不在于股份不能自由流通本身,而在于由此造成的“利益分置”。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非但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利益处于对立和割裂状态,由此导致大股东损害上市

8、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行为屡屡发生。在健康稳健发展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实现良性互动,但也不排除在一些具体的事项或特殊的时期可能会在各主体间形成利益歧异或冲突。四、全流通对资产重组方式的意义以前,由于中国股市自身的原始弊端,股权被划分为非流通和流通股份两种形式,而非流通股中又有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等多种构成形式,由于这些股票不具备流通性,所以转让价格也相当的便宜,一般都在净资产价格附近,甚至有的上市公司转让股份的价格竟然低于净资产。当股改完成以后相信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成为历史现象。这也使得很多股改公司结合资产重组同时进行,表面上很多ST或者是亏损的上市公司以注入资产,豁免债务,资产置

9、换,等形式来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实际上在这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巨大的财富。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先进行大股东股权转让,然后在实施资产重组的模式进行的。而几乎所有的亏损和ST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都是相当的低廉的。而新入主的上市公司则获得的是巨额的上市公司股份。这是新入主上市公司得到的最实惠的财富。资产重组的中最大的赢家实际是那些新入主的大股东。当然对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来讲也是一种共赢的局面。五、全流通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意义随着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陆续解禁,资本市场正在进入一个博弈重构的股份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动机和手段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在此背景下,防范和遏制虚

10、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迫切。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融资或再融资,二是避免被特殊处理或退市。而在全流通时代,信息披露的主体更加关注公司股价的变化,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的动机也更加强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出现新的特点:利润操纵手法不断翻新;选择性信息披露更加复杂;上市公司为了给广大信息接受者留下特定印象的管理更加普遍。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做到,加强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效能,加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篇二:从

11、国有股全流通看制度创新必要性从国有股全流通看制度创新必要性股改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进行了很多尝试。而股市的核心关系应该是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股市的供给由上市公司决定,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股市供给方面的制度创新可表述为:股票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上市公司的状况取决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取决于企业制度改革,企业制度改革取决于经济制度改革,经济制度改革取决于政治制度改革。股市资金的需求取决于进入股市的资金量,股市的资金量取决于我国投融资体制,投融资体制取决于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取决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而每一次改革都意味着必须在制度

12、上予以创新。我国股市任何重大发展都与重大制度创新相联系。我国股市的建立本来就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1994年的三大政策虽然最后没有完全兑现,但当时提出的给证券公司融资,成立中外合资基金,都属于重大的制度创新。1999年的“行情”,核心内容是拓展股市的资金通过基金入市,允许三类企业有条件入市,这显然也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国有股全流通同样也需要制度创新。因为它的有效实施对我国股市而言,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走势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实施的好,国家不但可收回巨额资金用于社保基金和经济建设,从而造福于全国人民,更为重要的是,国有股全流通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而导致的治理结构失效问题,理顺上市公

13、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大大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从已经公布的方案来看虽然作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认为还不完善,我们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新的制度安排:一、取消政府隐性担保国有股设置所导致的政府对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股票市场的隐性担保是股价高企、股市异常波动和前几次股改未达目的的主要原因。从制度创新角度出发,取消政府隐性担保是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全流通成功的关键一步。取消政府隐性担保的主要措施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政策干预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一)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政策干预。政府对股票市场频繁的干预以及多次的救市行为及主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都给了投资者以“股市有政府担保”的

14、错误理念,而解除这种认知上的偏差就必然要减少政府的适当干预。当然,减少干预并不是否定政府的管理,而是在政府促进市场规则形成与政府替代市场规则之间做出选择。根据投资者行为理论,由于投资者普遍存在的“过度自信”、“过度恐惧”和“羊群效应”等认知偏差导致的市场过度反应,其后市场会按规律纠正偏差,向均衡与理性回归。政府只需扮演“看门人”的角色,制定合理的制度,而篇三: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及形成原因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及形成原因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

15、,其总股本是万股,流通A股也是万股。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XX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

16、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XX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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