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 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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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净所得征税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税法中有金额限制的依其规定,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 真实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

2、提前或滞后,相关性原则,支出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者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 排除了个人消费 排除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这里强调的是“直接相关”,相关性原则举例,例:某事业单位2008年取得财政拨款500万元,取得生产经营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支出600万元,其中用财政拨款形成的支出为375万元,假设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额度之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事业单位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300)500(600375)75万元;而不是300600300万元;会计利润500300600200万元,合理性原则,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 符合一般经营常规(金额要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

3、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当期一次性扣除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加计扣除,真实性原则,必须是实际发生(不是实际支付) 预提费用不得扣除(不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提取而未支付的金额) 准备金不得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 必须有能够证明费用发生的合法凭据,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纳税调整的依据),具体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 注意: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董事会

4、或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工资一般认为是合理的 对工资合理性限制的必要性: 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美国,1994起,上市公司的总裁级管理人员和得到公司最大报酬的四名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得超过100万美元,高管工资需要适当限制 反避税目的:防止股东通过发放工资变相分配利润,股东身份的员工、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佣的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等)的工资需要适当限制 需要适当限制国有企业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掌握,一般企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

5、确认,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工资薪金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基本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补充保险:养老、医疗 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6、和标准扣除 住房公积金 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纳税调整: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商业保险支出,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允许扣除 财产保险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基准利率? 浮动利率?,“资本弱化”条款 (反避税措施),概念: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投资而减少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

7、企业税负的行为。 OECD: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动因: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对付“资本弱化”的方法(OECD),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超过法定比率的债务不得扣除利息 正常交易法:看其与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要按资本弱化条款处理对利息的征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 正常交易法与固定比率法的结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证明) 不高于关联方实际税负 否则,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下列比例: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8、超过上述比例的利息不得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要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不能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A、B、C企业共同出资成立D企业,D企业适用税率为25%,2008年1月D企业分别向三家股东借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见下表: 适用税率 权益性 债权性 利率(%) 投资 投资 A 18 200 500 10 B 25 200 600 9 C 25 600 600 7,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补充说明:D企业无法提供其向A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可以提供其向B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家企业均

9、为非金融企业。D企业向三家股东支付借款利息扣除数额如下: 向A企业借款利息: 由于D企业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且不能提供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因此,要受弱化资本条款的限制,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028%32;A企业实际支付50010%50。其差额18应作纳税调整,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D企业向B企业支付利息情况: D企业能够证明其向B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但其支付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D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6008%48,其实际支付6009%54,其差额6应作纳税调整,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D企业向C企业支付利息情况:

10、D企业与C企业实际税负相同,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其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其向C企业支付的利息6009%42可以全额扣除,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余额的,发生的福利费开支须先冲减余额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实际发生,不得预提 纳税调整: 提取未使用 未先冲减余额 超过14%部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

11、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其他: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纳税调整: 未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未取得专用票据)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

12、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直接扣除 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提取未实际使用的部分 超过2.5%的部分,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 总额未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所以全额扣除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每年最高扣除限额是15%,包括本年发生的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纳税调整:不属于劳动保护,带有福利性质的支出,非居民企业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原则

13、上准予扣除。 要求: 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能够提供境外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合理分摊,公益性捐赠,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益性社会团体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不允许扣除的可能原因: 不属于公益性捐赠 直接捐赠给受赠人 超过规定比例,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法登记:在民

14、政部门登记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 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至八项规定 申请前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前二款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

15、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 年度检查是指民政部门进行的检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是由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初审,财政、税务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分别定期予以公布,申请所需资料,申请报告 民政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组织章程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

16、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有关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分别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捐赠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均需提出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应注意:,本年度内多笔公益性捐赠汇总计算,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亏损企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管理费的税务处理,原则: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总、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通过汇总纳税解决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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